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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許禮龍於本案上訴二審時,即於理由狀註明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犯罪所得登載錯誤,惟經本院審理後,犯罪所得欄誤載他人之所得,比原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前業已繳回犯罪所得共計285萬元,此部分金額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劉志偉、黃裕城等人就否認犯罪部分有何犯罪所得,爰未認定其等否認犯罪部分有何犯罪所得,而僅就其等承認有犯罪所得之犯行,認各該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均為各詐騙所得之百分之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對應附表三所示編號)共75罪之未扣案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款項,分別係被告犯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合法發還予告訴人,且未扣案,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分別予以宣告沒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品泰報業社委任劉美珍為代理人,於109年5月7日自動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繳交前述犯罪所得供扣押(按即聯合報西屯辦事處犯罪所得共計3萬4386元,品泰報業社犯罪所得共計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規定,係以澈底剝奪被告之不當利得為原則,於有上揭規定之例外情形時,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犯罪所得。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而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被告甲○○、戊○○已全部繳回渠等個人犯罪所得款;被告乙○○繳回其個人部分犯罪所得款80萬元、被告丙○○繳回其個人部分犯罪所得款20萬元、被告庚○○繳回其個人部分犯罪所得款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11請鈞院發還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70萬元予聲請人林欽。12請鈞院發還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107萬6000元予聲請人林昱騰。13請鈞院發還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204萬元予聲請人許登強。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而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金額等於被告自承之犯罪所得,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倘犯罪行為人係為自己及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實行犯罪行為,並先使非善意之第三人取得相關犯罪所得後,再獲取其中部分犯罪所得或分受其財產上之利益,則相關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參酌民事不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惟按:㈠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更二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貳、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為何?一、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之誘因,性質上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抗字第12號智財裁定預覽 ↗
罪所得,且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價值遠低於上開犯罪所得,其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而就附表所示財產聲請扣押,並提出相關事證釋明,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原則及保全將來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本件被告交付帳戶之行為確係創造有助於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事實之行為,此行為不以犯罪所得已存在為前提,僅需於前置犯罪完成而產生犯罪所得後,該犯罪所得確實因使用該交付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此:㈠被告陳桂芳既已賠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逾被告陳桂芳犯罪所得之款項,有匯款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409至411頁),倘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萬元,已於偵查中已繳回犯罪所得,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可憑(偵卷二第117頁),故此部分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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