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年宏
- 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凱翔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瓊云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靖翔
- 選任辯護人
- 林柏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戊○○、丁○○、乙○○部分撤銷。
戊○○犯附表乙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乙各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丁○○犯附表乙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乙各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犯如附表乙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乙各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
一、戊○○、甲○○(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4月間某日前(在丁○○、乙○○加入該犯罪組織之前某日),加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勝哥」指揮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為犯罪組織繼續存在、目的之實現,戊○○並與「勝哥」共同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戊○○於108年3、4月間某日,招募丁○○、乙○○加入該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丁○○、乙○○乃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勝哥」指揮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與「勝哥」、戊○○、甲○○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自108年5月1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止,先後在「勝哥」設立之「太平育賢路詐欺轉帳機房」、臺中市○○區○○路0段0號6樓之2(下稱「北屯松竹路詐欺轉帳機房」)、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下稱「太平新福路詐欺轉帳機房」),擔任詐欺轉帳機房之操作人員,戊○○並負責轉交「勝哥」發放之薪水或詐欺轉帳機房使用之物品,而兼任現場管理人。該詐欺集團實施詐術之方式為:電信話務詐欺機房負責對不特定大陸地區人民施用詐術,使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入如附表甲各編號所示之人民幣金額至詐欺集團使用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再由戊○○、甲○○、丁○○、乙○○在轉帳機房內,依照「勝哥」之指示轉帳至詐欺集團使用之不詳下游水商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戊○○、丁○○、乙○○並因此而各獲得新臺幣(以下除有特別標明人民幣之外,均同)40萬元之報酬。嗣於108年11月11日下午5時44分許,經警持原審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太平新福路詐欺轉帳機房搜索,當場查獲戊○○、甲○○、丁○○、乙○○等4人,並扣得如附表丙所示之物,並在對面之威倫停車場,逕行搜索扣得丁○○以犯罪所得40萬元繳付頭期款並登記在其母林淑卿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鑰匙1把、汽車交易委賣合約書1張、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張等物(丁○○已繳回犯罪所得40萬元,前揭物品經檢察官解除扣押發還完畢)。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戊○○(下稱被告戊○○)、丁○○(下稱被告丁○○)、乙○○(下稱被告乙○○)及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對於本件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件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除被告、共同正犯甲○○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中未具結關於其他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丁○○及乙○○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甲○○供述相符(詳如附表丁所示,以上未經具結部分僅證明犯罪組織防制條例以外之其他犯行),並有附表丁之證據在卷可憑,且有扣案之附表丁之物可以佐證,足認被告戊○○等3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又關於被告丁○○、乙○○參與該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之時間,被告丁○○、乙○○之供述雖有前後不一之情形,然被告乙○○於原審供稱:108年3、4月間,我與丁○○一起加入,戊○○找我加入的,我加入時,戊○○、甲○○都在裡面了等語(原審聲羈卷第36頁;原審卷第92頁);原審丁○○於原審供稱:戊○○找我加入的,我加入時,戊○○、甲○○都在裡面,乙○○跟我差不多時間進去等語(原審聲羈卷第54頁;原審卷第87至88頁);再參以自乙○○手機內發現自108年4月間即有被告戊○○、丁○○、乙○○及共同正犯甲○○所組成之LINE群組(神奇四超人)等情,亦經證人戊○○、甲○○、乙○○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甚詳(偵卷三第133頁反面、139頁反面、145頁反面),如果被告丁○○、乙○○並非於108年3、4月間加入該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則被告戊○○等3人與甲○○原先互不認識,被告戊○○等3人豈有與甲○○成立LINE群組之理,故被告丁○○、乙○○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丁○○、乙○○加入該犯罪組織之時間應為108年3、4月間,且被告丁○○、乙○○係在被告戊○○之後加入該犯罪組織甚明。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丁○○、乙○○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法律之適用: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㈠指揮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應視具體個案實際參與、招募之著手情形、行為態樣及主觀故意等,有無局部重疊或明顯區隔,分別評價為想像競合關係或應分論併罰。本件依被告戊○○、丁○○、乙○○所述情節,證人戊○○、丁○○、乙○○、甲○○等人具結證述及卷內證據,被告戊○○等3人參與之本件詐欺集團,其成員至少有被告3人、甲○○、「勝哥」及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不詳成員等人,為3人以上無訛。而該詐欺集團成員係透過電信機房向被害人行騙,使被害人受騙而匯款至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再由被告戊○○等3人再轉帳機房操作轉匯下游水商,足徵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非隨意組成之立即犯罪,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則被告戊○○等3人參與之本件詐欺集團,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犯罪組織」。而被告戊○○與「勝哥」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招募丁○○、乙○○加入該犯罪組織,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被告戊○○參與該詐欺集團後,而後招募丁○○、乙○○加入該詐欺集團,並共同從事詐欺轉帳機房之操作行為,則被告戊○○主觀上顯然係為尋找人員與其一同從事詐欺轉帳機房操作,而招募丁○○、乙○○加入該詐欺集團,客觀上於招募後即從事詐欺轉帳機房操作行為,顯見被告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有局部重疊,為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依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起訴書雖未記載被告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敘及被告戊○○參與該犯罪組織後,招募丁○○、乙○○加入犯罪組織之事實,故此部分應屬法條漏載。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被告戊○○部分包括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並分工加重詐欺、洗錢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戊○○包括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數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
二、洗錢防制法部分: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如:詐欺、加重詐欺等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戊○○、丁○○、乙○○及甲○○、「勝哥」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計3人以上成員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先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向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施用詐術,待受騙之不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核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被告戊○○等3人擔任詐欺轉帳機房操作員,負責將匯入人頭帳戶之詐欺所得轉帳至下游水商,則被告戊○○等3人主觀上有隱匿其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而製造金流斷點,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三、被告戊○○、丁○○、乙○○雖未親自實施電話詐騙行為,而推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戊○○等3人與甲○○、「勝哥」及各該詐欺集團成員之間,就上開犯行分工詐欺轉帳機房操作員,層轉詐欺所得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任務,堪認被告戊○○等3人與甲○○、「勝哥」及參與犯行之各詐欺集團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戊○○就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與「勝哥」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亦為共同正犯。
四、罪數:
㈠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若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行為人主觀上雖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逐次實行,並具有連續性,然其所為之數行為既侵害不同之法益,則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在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即應依其多次犯罪各別可分之情節,按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戊○○等3人於詐欺轉帳機房內採每日上下班制等情,業據被告戊○○等3人供承不諱,其等工作係屬每日可分,惟當日若有電信機房通知會有被害人將匯款項至大陸人頭帳戶,則須留下待命至當日被害人所匯款項均處理轉帳完畢為止(此亦符合一般詐欺集團當無冒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無法轉帳、提領之風險之常情),且轉帳機房之運作,需每日將電信詐欺機房所轉入人頭帳戶之金額全數轉帳完畢,並每日製作營收明細表(此由原判決附表丙所示扣案筆記型電腦內上傳google雲端之對帳表可知),應認同一天內至少有一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遭詐欺取財集團成員詐騙而轉帳或匯款。據此,被告戊○○等3人所為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皆可依不同工作日明顯區隔,按日判斷其各次犯行應係分別獨立,尚難認係出於單一行為決意之數次舉動,被告等不同日所為,既非單一犯罪決意,則被告戊○○等3人於如附表甲所示各編號間所為犯行,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辯護人稱應依原審以接續犯論以一罪,容有未合。
㈡核被告戊○○、丁○○、乙○○等3人加入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而被告戊○○為促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繼續存在、目的之實現,先後招募丁○○、乙○○加入該詐欺集團,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論以包括的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戊○○、丁○○、乙○○等3人就附表甲編號1至18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戊○○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與附表甲編號1所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間;被告丁○○、乙○○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甲編號1所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間,均有局部重疊,為想像競合關係,均應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另被告戊○○、丁○○、乙○○等3人就附表甲編號1至188所犯,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戊○○等3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共同對不特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詐欺行為得逞,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嫌。惟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對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予以加重處罰。係鑑於現今社會之經濟型態改變、科技及資訊迅速發達與流通,舉凡訊息傳遞、消費與營業活動,及廣告、求職等日常生活,無不倚賴媒體、電子通訊及網際網路等媒介工具,有別於以往傳統面對面之溝通方式,衍生出具有低成本、高報酬、匿名性、傳遞迅速、跨地域及蒐證、指認不易等特性之新型態詐欺犯罪;再者,詐欺犯罪者將犯罪階段系統化、組織化、分工化,並利用創新之傳播媒體、電子通訊與科技網路等層層轉換傳輸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使受害人之人數不斷增加,無限擴大損害範圍,除損及個人財產法益外,並且衝擊社會治安及金融市場秩序,甚而危及國家經濟及顏面,在國際上淪為貪婪之島之惡名,自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故舉凡利用廣播、電視傳播、網路平台、通訊軟體、有線及無線之電子傳輸設備,及諸如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數據等訊息,使不特定多數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產、利益,即成立本罪。是本條加重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具備:⑴、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及⑵、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兩者缺一不可。是倘行為人僅係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搜尋特定之詐騙對象,或於覓得對象後以上開等傳播工具實行詐術,因非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僅係於詐欺過程中利用該等傳播工具尋覓特定之下手目標或藉以發送詐欺訊息,如同一般之電信詐欺,由車手以行動電話連繫尋找被害人並施以詐術模式相同,不能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本件詐欺集團固設有電信詐欺機房,然並無證據足認其等係於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之方式,對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施用詐術,依上說明,自難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然此僅為有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之加重條件之一,除去該加重條件,仍無礙於被告戊○○等3人所犯罪名之成立,附此敘明。
六、是否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減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固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亦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戊○○等3人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曾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戊○○等3人既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之法理,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量刑時一併審酌)。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對參與犯罪組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係因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活動,犯罪即屬成立,避免情輕法重,為求罪刑均衡,而為該但書之規定。本件被告戊○○等3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在形成處斷刑時既論以其他重罪,難以想像有再依裁量而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必要既為重罪所吸收,難以想像有再依裁量而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必要,自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七、刑法第59條立法說明指出: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依實務上見解,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再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被告戊○○等3人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圖獲取非法所得,參與詐欺集團,分工精細,以前述方式向被害人實施詐騙,犯罪情節非輕;佐以本件被害人之人數達188人,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所為本件犯行客觀上已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辯護人請求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於法不合。且本件被告戊○○等3人所訂應執行刑均已逾2年,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緩刑宣告形式要件不符,無從為緩刑宣告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主持、指揮」轉帳機房,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嫌等語(原判決就被告戊○○被訴「主持」犯罪組織罪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指揮」犯罪組織罪部分則予論罪科刑)。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之人,係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被告戊○○供稱:當初因我母親王淑緣領有中度殘障手冊,長期日夜需人進行專門看護,姐姐白天要工作上班無法照顧母親,白天均由我父親負責看顧母親,晚上則須由我照顧母親,我就向「勝哥」要求晚上可以離開機房,「勝哥」就說因機房人力有限,如欲於晚間外出返家,要求我同時兼任機房外務,外出時順便拿取設備、拿取薪水轉發另外3名同案被告,以節省機房內開銷,我就答應,詐欺轉帳機房的設備都是「勝哥」建置,工作也是依照「勝哥」指示進行,每個人的薪水也是「勝哥」決定,我沒有權力決定詐欺轉帳機房內人員之上下班時間等語。
⒉被告戊○○、丁○○、乙○○及共同正犯甲○○等4人,在該詐欺轉帳機房內工作內容都一樣,同為操作電腦轉匯詐欺所得工作,由「勝哥」以詐欺轉帳機房設置之電腦的SKYPE網路通訊方式,指派工作給被告戊○○等4人,進出詐欺轉帳機房或請假須經「勝哥」之同意,薪資報酬也是「勝哥」決定,「勝哥」會經由SKYPE網路通訊方式監督詐欺轉帳機房內人員之出勤、工作狀況,被告戊○○並不能指揮其他人工作等情,業據證人甲○○、丁○○、乙○○於本院證述甚詳(本院卷第284至309頁)。
⒊又該詐欺轉帳機房每日結束工作時間亦係由「勝哥」決定一情,亦據證人甲○○於本院證稱:「上班時間大概是8 、9 點,下班時間其實不一定,有時候得等『勝哥』說下班了,我們才能下班。」等語(本院卷第285頁);證人丁○○於本院亦證稱:「(問:晚上大概什麼時間結束?)應該5點、6點」「(問:誰說結束?)都是『勝哥』」「(問:那『勝哥』怎麼跟你們說結束?)他會跟我們講說可以休息之類的」「(問:在什麼地方講?)SKYPE」等語(本院卷第292至293頁)。雖證人乙○○證稱:沒有人決定何時下班,是要看有沒有案件匯錢進來,差不多就是大家決定何時結束工作云云(本院卷第302頁),然證人乙○○於警詢供稱:有個綽號「勝哥」會遠端操控我的電腦,也會打工作機叫我做什麼事,勝哥會打工作手機跟我聯絡,勝哥每天都會控制「充值平台」網頁,要等勝哥說結束才能結束等語(偵卷一第120、125、132頁),證人乙○○警詢中所述與證人甲○○、丁○○上開證述相符,故此部分應認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可採。
⒋該詐欺轉帳機房內僅被告戊○○可以每日返回住處,其他人則需住宿在詐欺轉帳機房內等情,業經被告戊○○、丁○○、乙○○及共同正犯甲○○等4人供述在卷。然被告戊○○可以每日返回住處之緣由,證人甲○○證稱:(問:為什麼你們大家都是必須要強制住在裡面,而戊○○就可以上、下班?這個原因你知道嗎?)這個原因其實我不太清楚,但是我知道的是戊○○當時好像是跟『勝哥』說家裡的一些問題,那『勝哥』同意讓他上、下班這樣」等語(本院卷第286頁),核與被告戊○○所辯情節相符。且被告戊○○之母親王淑緣領有中度殘障手冊一情,亦有戶口名簿、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5、217頁),故被告戊○○辯稱因家庭因素而每日往返住處等語,即堪採信,自難以其與他人須住宿在詐欺轉帳機房之不同,遽行推論其有主持、指揮該詐欺轉帳機房之犯行。
⒌又被告戊○○雖有交付「勝哥」發放之薪水或詐欺轉帳機房使用之物品等行為,然拿取「勝哥」發放之薪水或詐欺轉帳機房使用之物品等行為,並非僅被告戊○○一人為之等情,業據證人甲○○證稱:「一般來說,如果要出去購買飯的話,其實4個人都是可以的,只要有請示過『勝哥』,他只要說好就可以,但是畢竟戊○○他是每天上、下班的,所以他可能會比較方便做外務這個工作,所以很長時間就是『勝哥』會交代他可能下班了之後去幹嘛,隔天上班再把東西帶過來」「其實薪水這個部分,除了戊○○,其他我們3個人都是可以下去『勝哥』指派過來放的地點去拿的,所以我們4個人都有拿過。」等語(本院卷第285至286、288頁);證人乙○○復證稱:「(問:你們有誰自己出去收過錢嗎?)有時候不一定是收錢,可是有時候東西,就是『勝哥』會放在一個地方,然後看我們誰有空就去拿這樣」「(問:所以不一定是錢,但是有時候「勝哥」會叫你們出去拿東西?)嗯,就是看我們誰有空這樣」等語(本院卷第301頁)。是被告戊○○辯稱因其每日往返住處,「勝哥」要求其拿取薪資、物品等語,即堪採信。被告戊○○依「勝哥」之指示代為拿取薪資、物品,其無自主權,尚難以此遽行推論其有主持、指揮該詐欺轉帳機房之犯行。
⒍另證人甲○○於偵查雖證稱:「(問:戊○○是否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的管理人?)出去的時候會跟他說一下。」等語(偵卷二第9頁),對此證人甲○○再證稱:「是,除了跟戊○○說,我也會跟其他2位說,因為我們畢竟都是一起工作,所以出門,可能我明天要請假,我會跟裡面大家說一下我明天不在。」等語(本院卷第1288至289頁)。又證人乙○○於警詢時供稱:直接管理我、丁○○、甲○○3個人的是戊○○,另外戊○○還有1 個上手叫作「勝哥」,銀聯卡及U 盾都是戊○○去找「勝哥」的等語,對此證人乙○○亦證稱:「因為他,我們會就算我們要怎麼樣,我們還是會先告知戊○○,因為他畢竟年紀比我們大,而且又比我們早進去,所以我們還是會告訴他一聲,但是最終同意還是要看『勝哥』」那邊怎麼說。」等語(本院卷第302至303頁);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他負責什麼我不知道,很像是管理我們的腳色等語(偵卷二第305頁反面),對此證人乙○○證稱:當時我會這樣回答,是因為他比我們早進去,年紀比我們大,我們還是要告知他一聲,假如我們要幹嘛,就跟他講一下,然後再跟「勝哥」確認等語(本院卷第305頁);證人乙○○雖於羈押訊問時供稱:戊○○叫我們做什麼,我們就做什麼,你說是戊○○分配我們工作等語,對此證人乙○○證稱:「我們剛開始進去不知道怎麼做,是戊○○會教我們」「(問:那戊○○有怎麼樣分配你們工作呢?)就要看那個SKYPE帳號怎麼告訴我們要做什麼」等語(本院卷第305至306頁)。觀之證人甲○○、乙○○上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對於被告戊○○如何主持、指揮詐欺轉帳機房其他人員,並無明確證述,尚難以其疏簡之用語,而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
⒎綜觀上情,被告戊○○雖有交付「勝哥」發放之薪水或詐欺轉帳機房使用之物品等行為,但至多僅能認被告戊○○受「勝哥」之委託兼任現場管理人,至於被告丁○○、乙○○、甲○○等人所負責之工作,係由「勝哥」所指派,並非被告戊○○到現場所指定分配;又被告戊○○與證人丁○○、乙○○、甲○○等人均係擔任詐欺轉帳機房之操作轉匯人員,工作內容相同,且該詐欺轉帳機房內之工作時間、請假及領取報酬之多寡等事項,均須依照「勝哥」之指示或許可,並非現場管理之被告戊○○所可決定,自難謂被告戊○○在該詐欺轉帳機房內有何指揮、決定之權限(即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之權限)。雖被告戊○○兼任該詐欺轉帳機房現場管理者之角色,負責轉交「勝哥」發放之薪水或詐欺轉帳機房使用之物品等工作,然依上說明,此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之主事把持、幕後操控、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等要件,尚屬有間。況且亦無相關事證足供認定被告戊○○與「勝哥」間有共同主持、指揮該詐欺轉帳機房之犯行,自難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相繩。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撤銷原審判決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戊○○、丁○○、乙○○等3人上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戊○○不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詳如前述,原判決論處該罪並宣告強制工作,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㈡本件被告戊○○等3人所犯如附表乙所示各罪,被害人、犯罪時間均不同,顯係侵害不同之法益,應予分論併罰,原判決論以接續犯,適用法則自有違誤。
二、被告戊○○、丁○○、乙○○等3人指摘原審量刑過重、未宣告緩刑云云,為無理由,被告戊○○上訴指摘原判決論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審判決尚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等3人部分撤銷改判。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戊○○、丁○○、乙○○林洋樟行為時正值青壯,未受任何刺激,被告戊○○擔任詐欺轉帳機房之現場管理人兼操作人,被告丁○○、乙○○則為操作員,被告戊○○等3人負責詐欺轉帳機房之操作運轉,使詐欺集團得以層層轉出詐欺所得款項,而共同從事詐騙等犯行,造成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至少188人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當。惟念及被告戊○○等3人於犯後坦承犯行,被告丁○○並繳回犯罪所得40萬元,被告戊○○、乙○○則未繳回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被告戊○○等3人就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犯行,於偵、審理中均自白,已符合相關自白減刑之規定(即學理所稱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釐清作用);並斟酌被告戊○○自陳高職畢業,未婚無小孩,目前向朋友借錢開芭樂攤,每月營利大概3萬元左右,與父母同住,家裡經濟皆由其扶持;被告丁○○自陳國中畢業,未婚無小孩,目前從事電機維修,每月薪資大概4萬餘元,與奶奶同住,經濟情形尚打平,父母離婚,父親自己住;被告乙○○自陳高職畢業,未婚無小孩,目前從事仲介,沒有領底薪,租賃服務成功,服務費以第一個租金約屋主4%,房客2%,最多6%,與爺爺、母親同住,經濟情形不好等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90至391頁),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受騙金額之多寡、於詐騙集團中之分工地位、參與之程度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乙各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四、被告戊○○等3人所犯之本件各罪,係集中在108年5月1日至同年11月10日間所為,時間密接,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且所擔任之角色相同(被告戊○○擔任詐欺轉帳機房操作員兼任現場管理人,被告丁○○、乙○○則擔任詐欺轉帳機房操作員),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及被告戊○○等3人各次參與情節,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等188人所受財產損失,被告丁○○並繳回犯罪所得40萬元,被告戊○○、乙○○則未繳回犯罪所得等情況,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3、4項所示。又原判決關於被告戊○○等3人部分係因適用法律不當而由本院撤銷改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並無同條項前段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是否宣告強制工作部分:
㈠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應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判決意旨參照),賦與法院就是否宣告強制工作一定之裁量權。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所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併宣告強制工作之立法目的,隨著立法政策之變遷,其收刑事懲處、遏阻組織犯罪之應報與一般預防刑事政策目的,已大於保安教化、授習技藝之特別預防目的。且犯罪懲處之一般預防機能,不得超過犯罪行為所展露並應負擔的行為罪責程度,方符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戊○○、丁○○、乙○○等3人參與本件詐欺集團,雖得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強制工作。惟本院審酌被告戊○○等3人於本件係擔任依指示操作轉匯詐欺所得行為,使詐欺集團得以層層轉出詐欺所得款項,係聽命於管理階層之指揮命令,且非實際從事詐騙之成員,亦非規劃詐騙方法之核心成員,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嚴重,表現出之危險傾向非高;被告戊○○於本件前並無有罪科刑之前科紀錄(109年間因傷害案件,現仍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被告丁○○、乙○○前均無有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就被告戊○○等3人過去行為狀況綜合判斷,其等「表現之危險性」甚低;雖被告戊○○兼任詐欺轉帳機房之現場管理人,但其所管理者僅為枝微末節,並無指揮權力,仍係聽命於「勝哥」之指示行事,已詳述於前,故此應為量刑時所應考量之事項,難認此係情節嚴重;又被告戊○○等3人參與該犯罪組織從事操作轉匯行為至被查獲時止,犯罪期間雖長逾半年以上,但其等參始終僅在同一轉帳機房(僅地點有變更),從事相同犯行,僅因僥倖未遭查緝而從事較久之操作轉匯行為,難認其等係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亦無證據足認其有實行詐欺犯行之習慣;且被告戊○○等3人因本件犯行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其犯行之可非難性核屬相當,應可使其記取教訓,並達懲罰、矯治其再犯危險性之目的及特別預防之效果,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件尚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而有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爰裁量被告戊○○等3人均不予宣告強制工作。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戊○○、丁○○、乙○○原審審理時均供稱其等加入轉帳機房各獲利40萬元等語(原審卷第513 頁),再徵之被告戊○○等均供稱是每月領取獲利,是估算其等每日獲利,自應以每月、每日之次數計算之,且本件係於108年11月11日遭查獲,故11月間應尚未獲取犯罪所得。易言之,計算其等每日犯罪所得之方式為:40萬元÷6月(5至10月,未除盡之餘額歸入10月沒收)÷每月犯罪日數(每月未除盡之餘額歸入當月最後1日沒收,以充分實現被告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沒收立法目的),而被告戊○○及乙○○之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被告丁○○之獲利40萬元,已於偵查中已繳回犯罪所得,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可憑(偵卷二第117頁),故此部分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起訴書認為被告戊○○等3人之犯罪所得應以附表甲轉帳金額的6%或7%計算,惟查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等3人的報酬係以轉帳金額的6%或7%計算,故此部分尚難採憑。
㈡附表丙編號1至67之物為「勝哥」所提供作為轉帳水房之用,而為被告戊○○等3人所實際持有管理,故其等應有處分權,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4 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附表丙編號68至69之物為被告戊○○所有(編號70至71之物為甲○○所有,非本院審判範圍),編號72至73之物為被告乙○○所有,編號74至75為被告丁○○所有,均係作為本件犯罪所用,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各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被告丁○○於威倫停車場遭扣押之現金12萬1000元(偵卷一第143至147頁),被告丁○○供稱係賭博贏來的錢(偵卷一第122頁),亦無證據證明為本件犯罪所得。起訴書請求對上開現金宣告沒收,尚難採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祚延、丙○○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下列金額整理自偵卷三第7 、9 、19、21、31、33、43、45、55、57、67、69、79、81、83。 匯入詐欺金額的機房名單如下: 【5月份】金狗錐、金莎、歐歐、藍鯨、漁夫、金鈦晶、漁港、金老虎、賽車場、林杰、百家樂、風雲分、風雲主、鼎天調照、勞力士、金蘋果、放蕩人生、天長地久、午后紅茶。 【6月份】金狗錐、金莎、歐歐、藍鯨、漁夫、大白鯊、金鈦晶、漁港、勞力士、NEW 、林杰、楚河、神經、金蘋果、鼎天、天長地久、午后紅茶。 【7月份】金狗錐、金莎、歐歐、藍鯨、漁夫、大白鯊、金鈦晶、漁港、勞力士、鑫鑫、林杰、楚河、神經、金蘋果、鼎天、天長地久、午后紅茶。 【8月份】金莎、歐歐、藍鯨、漁夫、大白鯊、金鈦晶、漁港、勞力士、鑫鑫、超跑、天長、凌凌七、大發、鼎天。 【9月份】金莎、歐歐、金狗錐、藍鯨、漁夫、大白鯊、金鈦晶、漁港、勞力士、楚河、天長、凌凌七、大發、財神爺、周東懷、元寶、亞歷山大( 萬邁) 。 【10月份】金莎、歐歐、金狗錐、藍鯨、漁夫、大白鯊、金鈦晶、sony主、sony分、勞力士、凡賽斯、凌凌七、天空之城、旺財、黃金猛漢、金源滾滾、亞歷山大( 萬邁) 、王小乖、良將、梅西。 【11月份】金莎、歐歐、金狗錐、藍鯨、漁夫、大白鯊、金鈦晶、sony主、sony分、勞力士、漁港、凌凌七、天空之城、奔跑吧兄弟、黃金猛漢、萬應公、金源滾滾、亞歷山大(萬邁) 、王小乖、良將、梅西、草地狀元。 修正處:除編號124及125 ,起訴書記載為193700元及366900元,惟誤加了轉出的「長榮單過2%」,經原審判決更正為166700元及151900元;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8、142、143、148均多計算「重車支援L1」所示金額,應予更正如本附表所示金額。 總金額應更正為000000000元。 編號 轉帳時間 被害人 詐欺金額(人民幣)元 1 108年5月1日 不詳 123000 2 108年5月4日 不詳 141500 3 108年5月5日 不詳 25900 4 108年5月6日 不詳 55200 5 108年5月7日 不詳 345600 6 108年5月8日 不詳 375500 7 108年5月9日 不詳 179400 8 108年5月10日 不詳 63700 9 108年5月11日 不詳 615700 10 108年5月12日 不詳 959000 11 108年5月13日 不詳 311200 12 108年5月14日 不詳 697700 13 108年5月15日 不詳 388300 14 108年5月16日 不詳 823000 15 108年5月17日 不詳 547100 16 108年5月18日 不詳 990500 17 108年5月19日 不詳 0000000 18 108年5月20日 不詳 673900 19 108年5月21日 不詳 0000000 20 108年5月22日 不詳 0000000 21 108年5月23日 不詳 0000000 22 108年5月24日 不詳 703600 23 108年5月25日 不詳 938700 24 108年5月26日 不詳 787800 25 108年5月27日 不詳 347100 26 108年5月28日 不詳 301700 27 108年5月29日 不詳 356000 28 108年5月30日 不詳 0000000 29 108年5月31日 不詳 788300 30 108年6月1日 不詳 413900 31 108年6月2日 不詳 397400 32 108年6月3日 不詳 924100 33 108年6月4日 不詳 433600 34 108年6月5日 不詳 834800 35 108年6月6日 不詳 867300 36 108年6月7日 不詳 765600 37 108年6月8日 不詳 787900 38 108年6月9日 不詳 880400 39 108年6月10日 不詳 0000000 40 108年6月11日 不詳 777600 41 108年6月12日 不詳 103400 42 108年6月13日 不詳 560900 43 108年6月14日 不詳 984200 44 108年6月15日 不詳 0000000 45 108年6月16日 不詳 573500 46 108年6月17日 不詳 855200 47 108年6月18日 不詳 877300 48 108年6月19日 不詳 0000000 49 108年6月20日 不詳 459100 50 108年6月21日 不詳 606000 51 108年6月22日 不詳 0000000 52 108年6月23日 不詳 712900 53 108年6月24日 不詳 692200 54 108年6月25日 不詳 893400 55 108年6月26日 不詳 0000000 56 108年6月27日 不詳 696600 57 108年6月28日 不詳 969300 58 108年6月29日 不詳 0000000 59 108年6月30日 不詳 480800 60 108年7月1日 不詳 0000000 61 108年7月2日 不詳 467100 62 108年7月3日 不詳 314200 63 108年7月4日 不詳 431600 64 108年7月5日 不詳 191300 65 108年7月6日 不詳 319900 66 108年7月7日 不詳 166000 67 108年7月8日 不詳 357100 68 108年7月9日 不詳 343400 69 108年7月10日 不詳 486400 70 108年7月11日 不詳 555300 71 108年7月12日 不詳 249200 72 108年7月13日 不詳 75400 73 108年7月14日 不詳 177100 74 108年7月15日 不詳 189100 75 108年7月16日 不詳 0000000 76 108年7月17日 不詳 897300 77 108年7月18日 不詳 404200 78 108年7月19日 不詳 129600 79 108年7月20日 不詳 202700 80 108年7月21日 不詳 76400 81 108年7月22日 不詳 377600 82 108年7月23日 不詳 259800 83 108年7月24日 不詳 108800 84 108年7月25日 不詳 366400 85 108年7月26日 不詳 156100 86 108年7月27日 不詳 501000 87 108年7月28日 不詳 487200 88 108年7月29日 不詳 304700 89 108年7月30日 不詳 366600 90 108年7月31日 不詳 102900 91 108年8月1日 不詳 114300 92 108年8月2日 不詳 235800 93 108年8月3日 不詳 186500 94 108年8月4日 不詳 247200 95 108年8月5日 不詳 200500 96 108年8月6日 不詳 273900 97 108年8月7日 不詳 0000000 98 108年8月8日 不詳 224600 99 108年8月9日 不詳 247100 100 108年8月10日 不詳 87800 101 108年8月11日 不詳 51100 102 108年8月12日 不詳 231400 103 108年8月13日 不詳 346700 104 108年8月14日 不詳 195600 105 108年8月15日 不詳 106400 106 108年8月16日 不詳 285200 107 108年8月17日 不詳 363400 108 108年8月18日 不詳 92900 109 108年8月19日 不詳 280900 110 108年8月20日 不詳 596000 111 108年8月21日 不詳 125200 112 108年8月22日 不詳 223600 113 108年8月23日 不詳 123400 114 108年8月24日 不詳 110600 115 108年8月25日 不詳 10000 116 108年8月26日 不詳 693700 117 108年8月27日 不詳 206100 118 108年8月28日 不詳 0000000 119 108年8月29日 不詳 119900 120 108年8月30日 不詳 120000 121 108年8月31日 不詳 116600 122 108年9月1日 不詳 176900 123 108年9月2日 不詳 470300 124 108年9月3日 不詳 166700(原誤載193700) 125 108年9月4日 不詳 151900(原誤載366900) 126 108年9月5日 不詳 184200 127 108年9月6日 不詳 173600 128 108年9月7日 不詳 168900 129 108年9月8日 不詳 207200 130 108年9月9日 不詳 274800 131 108年9月10日 不詳 792200 132 108年9月11日 不詳 509300 133 108年9月12日 不詳 300500 134 108年9月13日 不詳 184500 135 108年9月14日 不詳 132000 136 108年9月15日 不詳 367300 137 108年9月16日 不詳 504300 138 108年9月17日 不詳 302700 (原判決附表多加計「重車支援L1-70700」,誤載373400,應予扣除,偵卷三第55至57頁) 139 108年9月18日 不詳 974700 140 108年9月19日 不詳 679100 141 108年9月20日 不詳 472600 142 108年9月21日 不詳 514400 (原判決附表多加計「重車支援L1-10000」,誤載524400,應予扣除,偵卷三第55至57頁) 143 108年9月22日 不詳 642800 (原判決附表多加計「重車支援L1-38200」,誤載681000,應予扣除,偵卷三第55至57頁) 144 108年9月23日 不詳 916700 145 108年9月24日 不詳 569100 146 108年9月25日 不詳 932700 147 108年9月26日 不詳 0000000 148 108年9月27日 不詳 0000000(原判決附表多加計「重車支援L1-27500」,誤載0000000,應予扣除,偵卷三第55至57頁) 149 108年9月28日 不詳 804800 150 108年9月29日 不詳 793300 151 108年9月30日 不詳 387000 152 108年10月4日 不詳 266600 153 108年10月5日 不詳 948300 154 108年10月6日 不詳 576200 155 108年10月8日 不詳 86300 156 108年10月9日 不詳 718800 157 108年10月10日 不詳 0000000 158 108年10月11日 不詳 0000000 159 108年10月12日 不詳 802400 160 108年10月13日 不詳 762000 161 108年10月14日 不詳 654000 162 108年10月15日 不詳 0000000 163 108年10月16日 不詳 443400 164 108年10月17日 不詳 0000000 165 108年10月18日 不詳 376600 166 108年10月19日 不詳 571100 167 108年10月20日 不詳 628500 168 108年10月21日 不詳 921400 169 108年10月22日 不詳 766200 170 108年10月23日 不詳 428600 171 108年10月24日 不詳 92300 172 108年10月25日 不詳 318200 173 108年10月26日 不詳 417300 174 108年10月27日 不詳 239300 175 108年10月28日 不詳 586700 176 108年10月29日 不詳 625600 177 108年10月30日 不詳 551000 178 108年10月31日 不詳 931300 179 108年11月1日 不詳 0000000 180 108年11月2日 不詳 915000 181 108年11月3日 不詳 362000 182 108年11月4日 不詳 0000000 183 108年11月5日 不詳 639400 184 108年11月6日 不詳 856600 185 108年11月7日 不詳 0000000 186 108年11月8日 不詳 683900 187 108年11月9日 不詳 0000000 188 108年11月10日 不詳 944800 總計 000000000
附表乙
編 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甲編號 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甲編號 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甲編號 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甲編號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甲編號 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甲編號 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甲編號 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甲編號 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甲編號 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甲編號 1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甲編號 1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甲編號 1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甲編號 1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甲編號 1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甲編號 1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甲編號 1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甲編號 1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甲編號 1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甲編號 1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甲編號 2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甲編號 2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甲編號 2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甲編號 2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甲編號 2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甲編號 2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甲編號 2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附表甲編號 2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甲編號 2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甲編號 2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甲編號 3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附表甲編號 3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甲編號 3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甲編號 3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甲編號 3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甲編號 3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甲編號 3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甲編號 3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甲編號 3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附表甲編號 3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附表甲編號 4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附表甲編號 4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附表甲編號 4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甲編號 4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附表甲編號 4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附表甲編號 4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附表甲編號 4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甲編號 4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附表甲編號 4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附表甲編號 4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附表甲編號 5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附表甲編號 5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附表甲編號 5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附表甲編號 5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附表甲編號 5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附表甲編號 5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附表甲編號 5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附表甲編號 5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附表甲編號 5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附表甲編號 5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附表甲編號 6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附表甲編號 6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附表甲編號 6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附表甲編號 6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附表甲編號 6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附表甲編號 6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附表甲編號 6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附表甲編號 6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附表甲編號 6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附表甲編號 6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附表甲編號 7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附表甲編號 7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附表甲編號 7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附表甲編號 7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附表甲編號 7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附表甲編號 7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附表甲編號 7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附表甲編號 7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附表甲編號 7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附表甲編號 7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附表甲編號 8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附表甲編號 8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附表甲編號 8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附表甲編號 8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附表甲編號 8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附表甲編號 8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附表甲編號 8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附表甲編號 8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附表甲編號 8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附表甲編號 8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附表甲編號 9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陸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附表甲編號 9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附表甲編號 9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附表甲編號 9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 附表甲編號 9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 附表甲編號 9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附表甲編號 9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附表甲編號 9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附表甲編號 9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 附表甲編號 9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附表甲編號 10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附表甲編號 10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附表甲編號 10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 附表甲編號 10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附表甲編號 10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附表甲編號 10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 附表甲編號 10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 附表甲編號 10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附表甲編號 10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附表甲編號 10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附表甲編號 11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附表甲編號 11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附表甲編號 11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附表甲編號 11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附表甲編號 11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附表甲編號 11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附表甲編號 11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附表甲編號 11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附表甲編號 11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附表甲編號 11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附表甲編號 12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附表甲編號 12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陸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附表甲編號 12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 附表甲編號 12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附表甲編號 12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附表甲編號 12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附表甲編號 12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附表甲編號 12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附表甲編號 12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附表甲編號 12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附表甲編號 13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附表甲編號 13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附表甲編號 13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附表甲編號 13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附表甲編號 13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附表甲編號 13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 附表甲編號 13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 附表甲編號 13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附表甲編號 13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 附表甲編號 13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 附表甲編號 14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 附表甲編號 14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 附表甲編號 14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 附表甲編號 14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 附表甲編號 14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5 附表甲編號 14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附表甲編號 14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附表甲編號 14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 附表甲編號 14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附表甲編號 14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 附表甲編號 15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 附表甲編號 15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 附表甲編號 15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3 附表甲編號 15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 附表甲編號 15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5 附表甲編號 15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 附表甲編號 15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 附表甲編號 15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8 附表甲編號 15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 附表甲編號 15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附表甲編號 16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附表甲編號 16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附表甲編號 16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附表甲編號 16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附表甲編號 16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附表甲編號 16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附表甲編號 16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附表甲編號 16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附表甲編號 16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附表甲編號 16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 附表甲編號 17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附表甲編號 17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2 附表甲編號 17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3 附表甲編號 17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4 附表甲編號 17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附表甲編號 17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6 附表甲編號 17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附表甲編號17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8 附表甲編號 17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貳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附表甲編號 17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180 附表甲編號 18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181 附表甲編號 18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182 附表甲編號 18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183 附表甲編號 18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184 附表甲編號 18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185 附表甲編號 18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186 附表甲編號 18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187 附表甲編號 18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188 附表甲編號 188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7、72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丙
扣押時間:108年11月11日22時20分 扣押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編號 品名(依目錄表所載) 數量 持有人 1 HUAWEI WIFI 分享器 10個 被告4人 2 武漢裕優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資料 1份 被告4人 3 武漢恒藍辰豐科技有限公司資料 1份 被告4人 4 海城市杉源物資有限公司資料 1份 被告4人 5 APPLE 筆電FVHYWA1QJ1WK 1台 被告4人 6 北京農商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SIM 卡) 1份 被告4人 7 江蘇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SIM 卡) 1份 被告4人 8 深圳農村商業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SIM 卡) 1份 被告4人 9 中國光大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SIM 卡) 1份 被告4人 10 東莞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 1份 被告4人 11 蒲發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SIM 卡) 1份 被告4人 12 天津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 1份 被告4人 13 中信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 1份 被告4人 14 平安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 3份 被告4人 15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SIM 卡) 8份 被告4人 16 中國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SIM 卡) 2份 被告4人 17 中國建設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SIM 卡) 3份 被告4人 18 中國民生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 2份 被告4人 19 中國農業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 37份 被告4人 20 交通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SIM 卡) 3份 被告4人 21 中國工業銀行大車(含U 盾、銀聯卡、SIM 卡) 16份 被告4人 22 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含SIM 卡) 1份 被告4人 23 中國銀行銀聯卡 1張 被告4人 24 中國郵政U盾 3個 被告4人 25 中國網銀U盾 8個 被告4人 26 中國農業銀行U盾 12個 被告4人 27 交通銀行U盾 3 個 被告4人 28 中信銀行U盾 1個 被告4人 29 中國工商銀行U盾 1個 被告4人 30 SIM卡 12張 被告4人 31 華為無線路由器 2臺 被告4人 32 營業執照(含公司章、密碼器) 2份 被告4人 33 營業執照(含公司章) 2份 被告4人 34 HUAWEI WIFI分享器 1個 被告4人 35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36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 人 37 I PHONE手機 1支 被告4人 38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39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40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41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42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43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44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45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46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47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48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49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50 I PHONE手機 1支 被告4人 51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52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53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54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55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56 I PHONE平板序號:DMPZ1LCPLM94 1臺 被告4人 57 I PHONE平板序號:DMPZC1LMLM94 1臺 被告4人 58 HUAWEI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59 HUAWEI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60 HUAWEI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61 HUAWEI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62 HUAWEI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63 HUAWEI平板序號:U8BBZ00000000000 1臺 被告4人 64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65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66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4人 67 讀卡機 1個 被告4人 68 APPLE筆電FVFYT3JNJ1WK 1臺 戊○○ 69 USB隨身碟 1個 戊○○ 70 APPLE筆電FVFYPW4AJ1WK 1臺 甲○○ 71 外接式隨身碟 1個 甲○○ 72 APPLE筆電FVFYPW32J1WK 1臺 乙○○ 73 USB隨身碟 1個 乙○○ 74 APPLE筆電FVFYPW2CJ1WK 1臺 丁○○ 75 USB隨身碟 1個 丁○○
附表丁:
【書證】
一、108偵32331卷一(下稱偵卷一)
1.手繪室內現場圖(偵卷一P61)
2.通訊監察譯文表【電話:0000000000000 ,手機IMEI:0000
0 0000000000,108 年9 月23日至27日】(偵卷一P79-85)
3.被告戊○○與暱稱「零憶憶」【林廷憶】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卷一P87-89)
4.被告戊○○與被告丁○○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卷一P91-93,
P163)
5.被告戊○○與暱稱「靖翔」之被告乙○○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卷一P95-97)
6.被告戊○○與暱稱「阿宥」之被告甲○○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卷一P99 )
7.被告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偵卷一P143-147)
8.通訊監察譯文表【電話:0000000000000 ,手機IMEI:0000
000000000000 ,108 年10月3 日至6 日】(偵卷一P165)
9.筆記型電腦電子郵件畫面截圖照片(偵卷一P223-243)
10.被告乙○○與暱稱「錢寶」之被告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卷一P315-316)
11.被告乙○○與被告丁○○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卷一P317 )
12.原審108年聲搜字1753號搜索票(偵卷一P351-353)
13.被告戊○○、甲○○、丁○○、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一P357-373 )
二、108偵32331卷二(下稱偵卷二)
1.吳韋廷(即甲○○)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偵卷二P15)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4546號扣押物品清單
【被告丁○○】(偵卷二P259)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被告丁○○】(偵卷二P2
60)
3.Skype聯絡人清單即水房代稱與User ID(偵卷二P271-275)
4.扣押手機及平板編號3-6至3-37之照片截圖(偵卷二P277-
301)
三、108偵32331卷三(下稱偵卷三)
1.扣案筆記型電腦內上傳Google雲端硬碟之總帳表(偵卷三P7
-91)
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被告丁○○】(偵卷三P95)
3.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被告丁○○】(偵卷三P97-98)
4.三信商業銀行放款帳卡明細單【被告丁○○】(偵卷三P99)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扣保字第192號扣押物品清單【
被告丁○○】(偵卷三P117)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1月11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
報告(偵卷三P157-177)7.108年12月30日偵查佐偵查報告
書(偵卷三P187)
四、108聲他2132卷(下稱聲他卷)
1.扣案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領據(聲他卷P7)
五、原審109金重訴72卷(下稱原審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66號扣押物品清單【
被告戊○○、甲○○、丁○○、乙○○】(原審卷P167-176)
2.扣押物品照片(原審卷P177-187)
3.原審109年度院保字第286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戊○○、甲○○
、丁○○、乙○○】(原審卷P191-201)
4.丁○○庭呈在職證明書(原審卷P397)
5.戊○○之戶口名簿、其母王淑緣之身心障礙證明(原審卷P403
-407)
6.乙○○之在職證明書(原審卷P411)【物證】
一、被告丁○○部分
1.賓士自小客車(偵卷一P147)【繳回新臺幣40萬元(偵卷三
P117)】
2.新臺幣121,000元(偵卷一P147,偵卷二P259)
3.鑰匙1支(偵卷一P147)
4.汽車交易委賣合約書1張(偵卷一P147)
5.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偵卷一P147)
二、被告戊○○、甲○○、丁○○、乙○○扣案物品【詳如起訴書附表丙
所載】(偵卷一P361-373,原審卷P167-176)
【被告供述】
一、被告戊○○部分:
1.108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卷一P41-59)
2.108年11月12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偵卷二P25-P31)
3.108年11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卷P91-96)
4.108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卷二P399-401)
5.108年12月6日偵訊筆錄(偵卷二P437-438)
6.108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偵卷三P133-137)
7.109年1月8日訊問筆錄(原審卷P71-76)
8.109年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209-217)
9.109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255-257)
10.109年8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333-337)
11.110年1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P373-395)
12.110年4月1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P497-517)
13.110年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P185)
14.110年10月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P386-388)
二、同案被告甲○○部分:
1.108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卷一P193-217)
2.108年11月12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偵卷二P5-13)
3.108年11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卷P71-75)
4.108年12月5日警詢筆錄(偵卷二P311-315)
5.108年12月5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偵卷二P353-357)
6.108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偵卷三P139-143)
7.109年1月8日訊問筆錄(原審卷P77-83)
8.109年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209-217)
9.109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255-257)
10.109年8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333-337)
11.110年1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P373-395)
12.110年4月1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P497-517)
三、被告丁○○部分:
1.108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卷一P119-140)
2.108年11月12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偵卷二P17-23)
3.108年11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卷P53-57)
4.108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卷二P359-361)
5.108年12月6日偵訊筆錄(偵卷二P397-398)
6.108年12月20日偵訊筆錄(偵卷三P109-111)
7.108 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偵卷三P151-P155 )
8.109年1月8日訊問筆錄(原審卷P85-90)
9.109年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209-217)
10.109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255-257)
11.109年8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333-337)
12.110年1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P373-395)
13.110年4月1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P497-517)
14.110年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P185)
15.110年10月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P386-388)
四、被告乙○○部分:
1.108年11月12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卷一P283-298)
2.108年11月12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卷一P299-303)
3.108年11月12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偵卷二P33-39)
4.108年11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卷P35-39)
5.108年12月5日警詢筆錄(偵卷二P267-269)
6.108年12月5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偵卷二P305-309)
7.108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偵卷三P145-149)
8.109年1月8日訊問筆錄(原審卷P91-96)
9.109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255-257)
10.109年8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P333-337)
11.110年1月1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P373-395)
12.110年4月1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P497-517)
13.110年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P191)
14.110年10月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P386-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