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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文字中現況點交地上物贈送給買方,是要現況點交土地還是地上物?)現況點交地上物,不是土地。(本件是買賣土地還是地上物?)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交還,有別一般用語之「原狀交還」,且所謂「於契約屆滿」與「依現況點交」之上下文有起承關係,自係依現況點交,而有排除上開法條規定「原狀返還」之意思甚明。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5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既無法舉證系爭建物於108年1月底現況點交時,即有存在天花板及浴室上方多處漏水之瑕疵存在,則系爭建物既已於現況點交時即已移轉於原告所有,原告於相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含總表及材料清單)逐一檢視清點現況點交給被告管理,依系爭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案現況點交記錄四、現況點交過程:……各項設備品項與數量均與材料清單總表、材料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抵銷等語置辯,是原告請求如聲明所示之金額,首應審究系爭契約所謂之「現況點交」真意如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實際上地主的意思是現況點交等語(本院卷第154、157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問:你幫兩造擬定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有約定要按現況點交,當時系爭房地有按照現況點交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高輝孝依約「以現況點交」系爭土地含其上之系爭建物即已履行其義務,至於系爭土地是否有被占用、系爭建物是否有占用他人土地,則均屬現況之一部分,高輝孝既業依現況點交系爭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原告與高輝孝所簽立之系爭契約既已明文約定「土地現況是否有他人占用情形,不明」、「以現況點交」、「依鑑界為準」等語,則高輝孝依上開約定以當時之「現況點交」系爭土地給原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不論租賃物有無遭他人占用,均依照現況點交予承租人,點交後再由承租人依合法占用人之地位排除第三人之非法占用,否則何須約定「現況點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有該現況點交表在卷可查(審訴卷第125頁),由此可知兩造係約定系爭房屋以現況點交,且系爭房屋亦經原告依通常程序檢查,並發現有點交表所載瑕疵而要求被告修繕,待被告修繕完畢
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簡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觀諸系爭買賣契約書第12條特約事項確有記載:「3.經雙方同意依空屋現況點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系爭公告並未保證系爭土地具有何等之品質或不受既成道路或架設電線桿之限制,且系爭附表附記欄載明「上開不動產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按現況點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上開系爭買賣契約第7條第1項約定所謂:「簽約時現況點交」等語,其真意應係指出賣人即原告就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物應依照簽約時之現況點交予買受人即被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現況點交是不包含占有的情形?你們都不保證?)是。」
臺東、成功簡易庭100年度東簡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現況點交」為雙方共同依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原裁定以系爭土地無路可達,應無從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故無從將拍賣條件定為依現況點交云云,亦非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情,顯然該公告拍賣此項所載與事實不符,原告住在拍賣物鄰近,其於買受上開土地時,對該筆土地上建物之存在及被告始終居住使用情形,瞭若指掌,且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即僅空地點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請求被告依現況點交土地予原告,有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業如上述,自不能僅憑其於不動產說明書「5/10依現況點交無誤」旁簽名,逕認其已同意依現況點交,並以此為仲介慣例,而排除被上訴人就系爭仲介契約之調查告知義務,否則將有違不動產經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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