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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個人「無謀生能力」以維持其生存所需時,才由父母對成年子女負擔「生活扶助義務」,而當父母也無法對成年子女負擔「生活扶助義務」時,社會救助與就業等救濟性支出則應介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個人「無謀生能力」以維持其生存所需時,才由其他同胞兄弟姊妹對其負擔「生活扶助義務」,而當其他同胞兄弟姊妹也無法對其負擔「生活扶助義務」時,社會救助與就業等救濟性支出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或係依生活扶助義務為請求?尚有未明,原法院未令相對人說明其究依何法律關係請求?所踐行之程序,即有未合。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再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係以:原法院未令相對人李○○、楊○○說明其係依生活保持義務,或依生活扶助義務規定為請求,致混淆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之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通說均將扶養義務區分為「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或係依生活扶助義務為請求?尚有未明,原法院未令再抗告人說明其究依何法律關係請求?所踐行之程序,已有未合。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或係依生活扶助義務為請求?尚有未明,臺中地院家事法庭遽認相對人係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為請求,原法院未予指正或查明相對人請求之依據,逕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踐行之程序有重大瑕疵。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依上開和解內容四:被告願意履行為原告煮飯、洗衣料理飲食等生活扶助義務等語。原告據此主張:被告不願為其煮飯、洗衣等語,惟亦為被告所否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所謂扶養程度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及生活扶助義務,兄弟姐妹間之扶養義務為後者,此義務為親屬之輔助要素之一,須因一方有特殊情形不能維持生活者,他方始負扶助之義務,扶養義務人僅在不犧牲自己地位相當之生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受扶養者處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納稅義務人始需負擔此生活扶助義務,而得於稅基中扣除該受扶養者之免稅額;如該受扶養者僅係消極不就業或自願性失業,尚難認其無謀生能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抗字第1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次,扶養義務區分為「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若對被告取得違約金之後,導致被告無力再盡對於其他親屬之生活扶助義務,亦有失衡平,故原告請求三百萬元,衡諸上情,尚屬過高,為兼顧原告之生活及被告不具履約誠信所應受之懲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業據其等到庭明確,並有其等之勞保與就保資料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稽,堪信屬實,上情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本院審酌兄弟姊妹間所負為生活扶助義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扶養義務人即子女縱因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依法僅可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全予免除其扶養義務,蓋因立法者於立法時考量,子女對父母所負之扶養義務係生活保持之義務而非生活扶助義務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所謂扶養程度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及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要素之一,保持對方即係保持自己;而後者,例如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按父母與成年子女相互間之扶養義務,性質上屬生活扶助義務,所謂生活扶助義務,僅係補助之作用,於一方無法生活,他方有扶養餘力時,始有扶養之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扶養程度又分生活保持義務及生活扶助義務,生活保持義務,為父母子女、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維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的要素之一,保持對方即係保持自己,而生活扶助義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認本件並無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之適用,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未釐清伊就96年1月至100年11月間對於林○○應負擔者,究係生活保持義務或生活扶助義務,逕依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示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再抗告人對原裁定關其不利部分提起再抗告,係以:原法院未令相對人敘明係請求生活保持義務或生活扶助義務,復未審酌相對人A03誘騙伊離婚、拒絕伊扶養未成年子女及故意隱匿財產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91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本件再抗告人對原裁定關其不利部分提起再抗告,係以:原法院未令相對人敘明係請求生活保持義務或生活扶助義務,復未審酌相對人A03誘騙伊離婚、拒絕伊扶養未成年子女及故意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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