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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0 筆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服兵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指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 本辦法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直系血親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但…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前項…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役男家屬每月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以當年度各行職業薪資證明之實際所得計算;無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但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低…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役男有配偶或子女者,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以役男、配偶及子女資料計算之。 前項役男戶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其扶養無工作能力者,因其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事實,致生活陷於…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算其工作收入: 一、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使其自行營生。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未依前條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收入核列等級,於役男徵集服役達一個月以上者,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應後備軍人、備役役男召集及補充兵訓練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役男家屬,經依前條規定核列等級扶助者,按其役期比率發給一次安家費,服役超過三個月者,發給一次安家費及…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算役男家屬戶內口數: 一、一次安家費最高以四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得分別核定扶助等級,各發一次安家費。 二、三節生活扶…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下列救濟: 一、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二、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 三、急難慰助金:…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役男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詳實調查役男家屬家庭狀況,並填製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3 條預覽 ↗
鄉(鎮、市、區)公所應依下列規定初核役男家庭狀況: 一、家庭狀況之調查記載,有調查不實或記載錯誤者,應據實更正。 二、協調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役男家屬最近一年各類所…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核定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決定扶助等級、口數,其有變更初核等級、口數者,應註明變更理由。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役男家屬接到前條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經複查結果核准扶助或變更扶助等…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6 條預覽 ↗
鄉(鎮、市、區)公所,應隨時掌握役男家庭狀況有無變動,並應於每節發放前詳加查核其家屬年齡、人口或財產,如有增減變動,應即辦理更改扶助等級。 直轄市、縣(市)政府…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7 條預覽 ↗
役男與其家屬戶籍地不同者,應由役男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於役男入營後向其家屬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取家況及稅籍資料,依相關規定辦理扶助業務。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8 條預覽 ↗
役男遷移他鄉(鎮、市、區),遷出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辦理異動通報,將役男全戶資料移交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續辦扶助業務。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扶助之…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19 條預覽 ↗
役男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該家屬之各項扶助,其原為核定扶助者,停止該家屬之各項扶助,並複查其家況,重新核定扶助對象: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正在通…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20 條預覽 ↗
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須變更扶助或依前條規定停止扶助者,鄉(鎮、市、區)公所,除應於生活扶助名冊變更登記外,並應於每節前十五日內造具異動名冊一式二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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