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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法院拍賣案件,如權利人單方申報移轉現值,依前揭規定應予受理,並依有關規定審核其申報移轉現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000000000號函釋(土地經法院和解成立分割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准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按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前項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次申報移轉現值,被告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自無不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非得請求更正申報移轉現值之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2、被告應准許原告就系爭土地以每平方公尺壹佰零叁元申報移轉現值,並依此核課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三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尚未獲法院分配,依上揭規定,應屬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新修正規定辦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辦理之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屬未結案件,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而系爭土地為拍賣案件之標的,從而,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當依該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六五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前項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自應依新修正規定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六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自應依新修正規定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自應依新修正規定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項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何決定申報移轉現值,於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本來均以拍定之價額為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當以前次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為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次申報移轉現值,被上訴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自無不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變更為以系爭買賣契約簽約當年度政府公布之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並於申報期限前提出申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0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被告認為只要非屬此三者之一,即不得自該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顯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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