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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7 筆
土地稅法第 30 條預覽 ↗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預覽 ↗
十二條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本法第三十條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預覽 ↗
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為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預覽 ↗
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預覽 ↗
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為準。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1預覽 ↗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預覽 ↗
後未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預覽 ↗
後未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準。
土地稅法第 31 條預覽 ↗
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其前
土地稅法第 39 條預覽 ↗
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預覽 ↗
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
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預覽 ↗
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第 45 條預覽 ↗
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預覽 ↗
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之數額為準。但繼承土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超過各該款地價之數額為準。 一、被繼承人於其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預覽 ↗
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之數額為準。但繼承土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超過各該款地價之數額為準: 一、被繼承人於其
土地稅法第 31 條之 1預覽 ↗
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屬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原地價之認定,依其規定。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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