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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刑法第241條第3項準略誘罪之法定本刑適用同條第1項略誘罪所規定之刑度,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非輕,然準略誘罪並未區分其犯罪主體及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想像競合犯關係而論上訴人以略誘罪,於法尚無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以被告所犯確實是略誘罪為理由,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論以略誘罪,自有違誤。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0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將王○暖、王○平二人帶到台東後,渠等能否與往常一樣打電話回家與家人聯絡,即與略誘罪所謂「使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有客觀上關聯,此攸關上訴人之行為是否構成略誘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雖對未滿12歲之兒童即陳○樺實施犯罪,然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既已規定:「略誘未滿20歲男女,…」,顯已包括被害人為12歲以下之兒童在內,則被告所犯之略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高檢署依此見解認為略誘罪犯罪主體限於本無親權或監護權等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行為,尚與略誘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難以略誘罪名相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國家藉由制定和略誘罪之刑罰,建構對兒童及少年之制度性保障並恪盡其保護義務,而刑法之任務在於法益之保護,和略誘罪所保護之法益,基於實定法所建構之法秩序協調一致之體系解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起訴書誤載為「準略誘罪」,應予更正)。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而維持第一審依牽連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準略誘罪刑(處有期徒刑四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41條第3項之準略誘罪嫌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242條第1項略誘罪、第241條第1項之移送被誘人出國罪(起訴書原記載為刑法第241條第3項、第1項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之準略誘罪,及刑法第242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判決被告略誘罪無罪,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嫌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被告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即七十年三月十日起算,被告所涉略誘罪嫌之追訴權時效迄今已完成,依照前開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上乃我國最高法院對於略誘罪的一貫見解,一併予以敘明。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監督權之人之載述已有不明;又如何向被誘人或其他有監督權人施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拐取被誘人及自何時起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與其他有監督權人脫離關係,而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狀態等成立略誘罪或準略誘罪有關事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嫌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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