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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4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㈠所謂〈當事人適格〉,亦稱正當當事人,乃當事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生選定當事人之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徵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途期間之設,端在保護當事人之權益,當事人如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為該當事人之利益,於計算法定期間時,自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當事人之適格有無欠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大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途期間之設,端在保護當事人之權益,當事人如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為該當事人之利益,於計算法定期間時,本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④而所謂「當事人適格者,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㈠按獨資經營之商號,固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其以商號名稱為當事人,並列自己名義為法定代理人而為訴訟行為者,因與實際上自為當事人無異,法院自得逕於當事人欄內改列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六○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既然係為當事人之方便,如當事人認為法定管轄以外之地方比較方便,即無不予尊重當事人意思之理由,因本來係為當事人之方便,而設法定管轄,除專屬管轄之外,縱然係為當事人間之公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為慮及當事人之便利,如當事人認為法定管轄以外之地方比較方便,即無不予尊重當事人意思之理由,因本來係為當事人之方便,而設法定管轄,除專屬管轄之外,縱然係為當事人間之公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附表二:當事人欄 附表二:當事人欄 編號0183:高雄市政府(管理者: 編號0183:「高雄市」(管理者:高
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當事人能力,即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之能力,此項能力之有無,專依當事人本身之屬性定之,當事人之適格,則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當事人之追加,亦非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若欲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者,若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則非經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尚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49號智財裁定預覽 ↗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尚不容許原告於訴狀送達後任意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他人為當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04:15:51)紅圈處可見當事人再次起身。(04:15:58)紅色箭頭處當事人關上車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既然係為當事人之方便,如當事人認為法定管轄以外之地方比較方便,即無不予尊重當事人意思之理由,因本來係為當事人之方便,而設法定管轄,除專屬管轄之外,縱然係為當事人間之公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為慮及當事人之便利,如當事人認為法定管轄以外之地方比較方便,即無不予尊重當事人意思之理由,因本來係為當事人之方便,而設法定管轄,除專屬管轄之外,縱然係為當事人間之公平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於選定當事人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指定當事人後,得經全體當事人之同意更換或增減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既然係為當事人之方便,如當事人認為法定管轄以外之地方比較方便,即無不予尊重當事人意思之理由,因本來係為當事人之方便,而設法定管轄,除專屬管轄之外,縱然係為當事人間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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