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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違反禁止過度原則可言,併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交抗字第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在爭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抵觸,應屬無效,且車禍之發生,相對人章明琴應負絕大部分責任,抗告人過失程度遠遜於章明琴,原處分違反禁止過度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2)比例原則:即禁止過度原則,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其內涵包含適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源自「價值衡量」之狹義比例原則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2)比例原則:即禁止過度原則,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其內涵包含適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源自「價值衡量」之狹義比例原則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機關如對原告勸告或罰鍰較輕處分就足令原告心生警愓不再犯錯,今對原告撤銷營業許可,剝奪原告經營權及工作權,此項行政處分顯屬過重,誠是違背禁止過度原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國家機關在做行政行為的時候,不可以為了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就是不要用大砲去打小鳥,殺雞不要用牛刀,也稱「相當性原則」、「禁止過度原則」,原告決無心存逃避,請上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國家機關在作行政行為時,不可為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也稱「相當性原則」或「禁止過度原則」之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應審酌被害之法益程度、是否有限制或剝奪被告人身自由之必要、被告具保之資力、具保金額在如何程度下可防免被告再犯、保全證據之手段性與目的之間、如何程度之保全證據始具有合理性而不違反禁止過度原則等節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23條亦明示此等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即「比例原則」,而所謂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3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訴稱被告否准所請係違反衡平原則、禁止過度原則乙節,所執顯屬誤解,洵無可採。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交上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及原審無視家庭生計變動,仍維持吊銷駕照重罰,顯有裁量怠惰,且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禁止過度原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已因本件事故遭判刑二年二月,即將入獄服刑,出獄後如無駕駛執照,根本無法繼續維持家計,導致原告一輩子只能徒步或坐計程車或請人載送,勢將剝奪原告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足見原處分違反禁止過度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於三分鐘內,跨越雙白線同一個行為被連續處罰三次,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應撤銷最後兩張罰單,重點在於一行為在極短時間內,密集地被重複施予相同性質之過當三次處罰,違背禁止過度原則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亦為所謂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旨在國家行政目的之達成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間,必須適當並不得過度,亦即行政之手段與行政目的間須符合比例。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亦明示此等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即「比例原則」,而所謂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似尚難認符合比例原則,亦即縱使行為人存在危險性,基於預防目的,當對行為人施加保安處分所造成之自由限制,大於由行為人所致之損害和危險時,則尚難遽加保安處分,如此始未有牴觸「禁止過度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八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更因未通盤考量整體租稅法令,以致原告未享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立法美意反蒙加重稅負之害,非僅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其已干擾原告出售土地之經濟決策,亦未合於租稅稽徵之禁止過度原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方向燈半路故障而不知情遭違規舉發,原告對違規事實不爭執,然1分鐘內開出3張罰單,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原告就裁決書⑴無意見,但認為裁決書⑵、⑶(即原處分)已違反禁止過度原則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4年度再審字第 1991 號公懲判決預覽 ↗
國家在實施公權力的作為,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以保護人民的權利免於遭受國家的過度侵害,又稱「禁止過度原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中所稱比例原則,又稱為禁止過度原則,乃淵源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思想之一般法律原則之一種,具憲法層次之效力,故該原則拘束行政、立法及司法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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