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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後亦有下級法院採取私取理論者,國會於1984年、1988年立法均明確支持私取理論,期望能突破傳統關係論的束縛,另1980年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下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行為之禁止」,係植基於「平等取得資訊理論」之精神,兼及學理上所稱「私取理論」,為防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含準內部人、消息受領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周育蔚之辯護人為其辯護以周育蔚係為易飛網旅行社及股東之利益,並非謀取私利,依私取理論,應不構成內線交易云云,然查,誠如前述,本件周育蔚係指示證人黃星瑋出脫易飛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易之禁止之規定,係基於市場論之趨向,一方面旨在維護「資訊平等」,即獲悉公司重大且未公開的消息時,應遵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規則,使市場投資人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另方面依所謂「私取理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基於市場論之趨向,一方面旨在維護「資訊平等」,即獲悉公司重大且未公開的消息時,應遵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規則,使市場投資人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另方面依所謂「私取理論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固有所謂資訊平等理論、信賴關係理論或私取理論之區別,惟實際上均係基於「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原則所發展出來之理論,即具特定身分之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任何取得內部資訊之人,已使市場交易人間立於資訊不平等地位,侵害法律所保障一般投資人法益及達成公平交易之立法意旨,亦得為內線交易規範的對象,惟為避免範圍過廣,並參酌私取理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任何取得內部資訊之人,已使市場交易人間立於資訊不平等地位,侵害法律所保障一般投資人法益及達成公平交易之立法意旨,亦得為內線交易規範的對象,惟為避免範圍過廣,並參酌私取理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我國證券交易法既對內部人董事、監查人或經理人予以規範,顯然亦非只採取「私取理論」,而係兼採「信賴關係理論」及「私取理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基於市場論之趨向,一方面旨在維護「資訊平等」,即獲悉公司重大且未公開之消息時,應遵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規則,使市場投資人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另方面係依所謂「私取理論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對交易市場買入福葆公司股票之投資人不公平,被告是福葆公司內部人,以負責人身分,故意利用「葆旺公司」名義出售福葆公司股票,已達到利用內線消息牟取私利,顯已違反禁止內線交易所採行「資訊平等理論」、「私取理論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0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內部人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係基於市場論之趨向,一方面旨在維護「資訊平等」,即獲悉公司重大且未公開的消息時,應遵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規則,使市場投資人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另方面依所謂「私取理論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是福葆公司內部人,透過其在葆旺公司負責人身分,故意利用「葆旺公司」名義出售福葆公司股票,已達到利用內線消息牟取私利,顯已違反禁止內線交易所採行「資訊平等理論」「私取理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基於市場論之趨向,一方面旨在維護「資訊平等」,即獲悉公司重大且未公開之消息時,應遵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規則,使市場投資人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另方面係依所謂「私取理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行為之禁止」,係植基於「平等取得資訊理論」之精神,兼及學理上所稱「私取理論」,為防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含準內部人、消息受領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固有所謂資訊平等理論、信賴關係理論或私取理論之區別,惟實際上均係基於『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原則所發展出來之理論,即具特定身分之公司內部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1款之內線交易罪,係以違反同法第157條之1禁止內線交易規定為其要件,而第157條之1之禁止內線交易規定,係植基於「平等取得資訊理論」之精神,兼及學理上所稱「私取理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基於市場論之趨向,一方面旨在維護「資訊平等」,即獲悉公司重大且未公開的消息時,應遵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規則,使市場投資人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另方面依所謂「私取理論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固有所謂資訊平等理論、信賴關係理論或私取理論之區別,惟實際上均係基於「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原則所發展出來之理論,即具特定身分之公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按證交法第157條之1係兼採資訊平等取得理論、信賴理論及私取理論三種理論,不論依資訊平等取得理論或私取理論,獲悉發行公司重大消息而負有禁止內線交易行為義務之人,均不以與發行股票公司有事實上委任契約或其他信賴關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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