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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一、有關犯罪事實之科刑資料……,二、有關其他一般情狀之科刑資料……」等情。有原審之審判程序筆錄可憑。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官認定事實的心證,則該等科刑資料應不得先於犯罪事實之證據而調查,乃明定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其被訴事實訊問後行之,爰增訂第四項」等旨甚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科刑資料,俾為完足之調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上開科刑資料內容多與認定犯罪事實有關,有必要在調查證據程序為之,而就與科刑資料重疊部分,原審未於科刑調查階段再行重複調查,雖有微疵,然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訊問事實後為之之規定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所述,與被告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自應於被訴事實訊問後提示調查,由當事人就科刑資料對量刑之影響陳述意見,始符規定。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審判程序關於證據調查部分,可分為論罪證據之調查與科刑資料之調查,且為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影響法官認定事實之心證,同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上訴人始終坦承本案犯行,且上述於訊問被告犯罪事實前所調查之科刑資料,僅屬有無符合減免其刑規定之證據,不生因違反同法第288條第4項之規定,致科刑資料之調查順序影響法官事實認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⒈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審判長應於訊問被告被訴事實後,始得就被告科刑資料為調查,將論罪事實與科刑之調查程序予以分離,旨在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將論罪事實與科刑之調查程序分離,亦即論罪證據調查後,始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然後再就科刑資料為調查,旨在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影響法官認定事實之心證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上開科刑資料,既係上訴人主動提出以求為有利之量刑參酌,而原審亦於審理程序踐行調查程序併予上訴人等表示意見之機會後,採為量刑參酌事項,縱原審就上開科刑資料之調查,非依規定於被訴犯罪事實訊問後行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科刑資料調查之方法如何,法無明文,而原審就被訴事實訊問後,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就科刑資料為調查,並予上訴人及選任辯護人就科刑資料及科刑範圍為充分主張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科刑資料」編號411被告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證明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科刑資料」編號512被告目前精神狀態鑑定及量刑前社會調查辯護人當庭聲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科刑資料」之調查,係指對於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所規定有關刑之量定之各項標準事實。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同法第288條第3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旨在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影響法官認定事實之心證。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7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原審卷第45至48頁);依上開說明,自難謂原審未經合法調查科刑資料。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此等單純作為科刑應審酌情狀之事實應如何調查,法固無明文,惟倘屬不利於被告之科刑資料,仍應在科刑資料之調查階段使被告及其辯護人有陳述意見或為防禦之機會。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證據,其所踐行之科刑資料調查程序顯有不當。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同法第288條第3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旨在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影響法官認定事實之心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理由書三、科刑資料之調查與辯論意旨部分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此等單純作為科刑應審酌情狀之事實應如何調查,法固無明文;然對不利於被告之科刑資料,必須在科刑資料之調查階段使被告及其辯護人有陳述意見或為防禦之機會,始得認為已經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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