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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按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稅捐稽徵法第29條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29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3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稅捐稽徵法第29條、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1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關於退還稅款及加計利息部分:㈠按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立法理由:為使海關於辦理退還納稅義務人款項時,能即時抵繳其積欠,以確保國課,爰參照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增訂本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資產,僅餘現金749元,至存出保證金是否可收取,並不清楚,應退稅款,也因聲請人尚有上開欠稅,該應退稅款亦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抵繳積欠之稅金,則聲請人根本無資產形成破產財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2頁第5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2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2頁第7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3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頁第26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4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4頁第29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448號行政裁定預覽 ↗
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無非仍係主張聲請人遭誤課稅款之事實,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時逾五年之欠稅款早已消滅,並無欠稅事實,且相對人未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194號行政裁定預覽 ↗
益世營造廠所欠72年營所稅,不僅已為行政院臺74年訴字第2758號決定書撤銷在案,且逾5年之時效消滅,不得再徵,不得於77年78年繼續移法院執行,且依法又無沖抵稅款之處,更無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路○段12號9樓地址,現為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詮旭公司已無正常營業,其溢付營業稅新臺幣(下同)234萬5,098元(下稱系爭留抵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盈餘稅在清算期間則無從發生,無須繳納任何未分配盈餘稅;而在清算期間人民所錯誤溢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本可申請退稅,倘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應退還之稅捐未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系爭行政處分業經終結在案,被上訴人本應退稅予上訴人,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應先抵繳積欠,是退款抵繳結果將影響系爭執行債權金額,而兩造就上訴人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之核定尚在行政訴訟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0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應主動將上訴人已溢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計912,289元退還給上訴人,並依民法第334條、第33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抵銷被上訴人所主張之違反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5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倘有積欠,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抵繳。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國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稅法第112條、12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嗣於92年12月17日經該分局核定原告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額為2,755元後,即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義務人。」為營業稅法第50條、稅捐稽徵法第29條所明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ꆼ經查,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豐原簡易庭日中區國稅中縣四字第09400472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71條規定自行申報8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353,400元,申請退稅8,871元,被告於88年5月12日依申報數退稅,惟當時原告尚有多筆欠稅未繳,被告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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