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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開不完全給付行為,除造成伊如同前案判決所命給付之所失利益外,伊另受有權利金之積極損害云云為不可採;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無積極損害,無庸再行賠償等語為可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原告求償「積極損害、消極損害、精神損害暨懲罰性賠償金」,被告陳辯「只認諾1萬5350元之積極損害」,準此本件爭點厥為:原告得請求之項目暨額度為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作為其受有積極損害得另提本訴之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例,認為不能回收權利金之損害,亦屬債務不履行所生之積極損害等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甲○○、龔峰正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數額各為若干(積極損害)?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五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者之間,原告選擇依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十八萬七千六百元作為本銷售契約之積極損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8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免納所得稅,至於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積極損害部分則應課徵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僅須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即消極損害),並須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即積極損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總計為新台幣一百四十九萬二千二百二十三元(537899+954324=0000000)。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簡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謂:因被上訴人故意違約,致伊賠償訴外人萬力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萬力公司)及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冠公司),此係伊所受之積極損害而非所失利益,而所受積極損害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4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法關於物之損害賠償,係指積極損害,而系爭車輛受損所支出之交通費用及車輛保管費用,非屬積極損害,甚且原告於系爭車輛維修期間,因無法使用系爭車輛而減少汽車燃料及保養等費用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若非虛,鄭美娥是否受有何積極損害?即有疑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就積極損害即賠償協力廠商之損失4138萬3731元,及消極損害即預期利益之損失5684萬5469元,已依民法第225條、第226條、第267條、第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3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3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被告邦旭公司抗辯受有積極損害即稅金二萬三千零四十七元,原告予以承認。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扣除被告因主張終止契約所受利益(即原告所交付之貨品)共一千七百三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八元後,被告於總財產上尚有三千一百八十二萬九千一百三十二元之積極損害。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2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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