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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之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服務對象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 為強化脫離貧窮服務品質與效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結合教育…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教育投資:協助改善就學設備、課業輔導或提升學歷。 二、就業自立:協助就業準備、排除就業障礙,提供或轉介…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前條脫離貧窮措施,應訂定計畫或方案實施;計畫或方案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參與對象之評估篩選機制、服務目標、服務流程、結案指標。 …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參與脫離貧窮措施之服務對象,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脫離貧窮措施者,應定期輔導及查核。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並定期考核其辦理績效。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辦理脫離貧窮措施指標、教育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執行。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分析脫離貧窮措施之執行效益,作為政策訂定依據。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 條預覽 ↗
本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原子能和平用途所發生核子損害之賠償,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放射性產物或廢料,指在生產或使用核子燃料過程中所產生之放射性物料或在是項過程中因受輻射而變成放射性之物料。但不包括最後製造過程及製造完成可用於科學、醫學…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物料如下: 一、天然鈾及耗乏鈾以外之核子燃料,在核子反應器之外單獨或合併其他物料,能引起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者。 二、放射性產物或廢料…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6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設施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但不包括海上或空中運送工具內生產動力,以供推進或其他用途之核子反應器。 二、生產核子物料之設施,包括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設…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7 條預覽 ↗
本法所稱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設施者。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8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損害,指由核子設施內之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發生之放射性或放射性併合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所造成之生命喪失、…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9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核子事故,指由同一原因造成核子損害之單一事件或數個同時或先後接續發生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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