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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2目規定:「惡臭測定:指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之法院實務見解;惟本件被告係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異味污染物」之行為管制,係屬於現行之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設置前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設置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並於完成設置後,申請操作許可證,並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此操作係泛指相關製程設備(污染源)之操作,而非僅限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本於體系解釋之方法觀察,參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操作行為固包含各種態樣,惟本於操作行為所生之「結果」,應與操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31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第26條亦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就原處分之裁處理由可知,被告之檢查人員係透過錄影監視系統24小時觀看系爭廠區而發現原處分之裁罰事實,並非以肉眼、嗅覺進行判定有空氣污染之事實,顯違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當時是在幫怪手作修理,時間僅僅只有短短幾分鐘而已,並非被告所說的從事切割燃燒行為云云,惟縱原告之主張為真,然原告之此一切割行為,亦構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1款所規定之行為態樣,並已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且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1、應適用的法令:(附錄)⑴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⑵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 6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案原告之固定污染源產生惡臭來源,主要為畜牧場附設之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不當,其產生臭味之行為,非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施行細則第24條所規範之行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按107年8月1日修正為第32條第1項第1款,施行細則尚未修正)‧‧‧所定其他操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場址之實際負責人為吳裕民,按行為時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範之主體為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之法人或自然人,又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系爭火災事故並不該當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要件,被告以原告違反上開法令而作成原處分,誠非適法,原處分應予撤銷:1.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對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方式分為儀器檢查及官能檢查,其中官能檢查分為目視及目測,而「目視」係指稽查人員以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92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上訴意旨除重複其於原審之主張外,略謂:㈠原書類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詳見該法施行細則第24條至第26條。上訴人無一於斯。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9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6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下稱空污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三點嗅袋法之規定,對於異味污染物之採樣方法、嗅覺判定員選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第6條、第7條、第24條、第28條、第29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第6款、固污操作許可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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