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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判決有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779號判決意旨不當之違背法令: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氣味之判定。」分別為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又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係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異味污染物」之行為管制,係屬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同法第85條授權而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又惡臭測定係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並記錄判定臭味發生源之相關位置,及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此觀諸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氣味。」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4.至原告主張不能以被告所屬環保局稽查人員主觀感受認定該味道係惡臭,即認該味道係污染物,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本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物。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及環保署96年08月28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B號公告所揭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再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本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41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前者需經嚴謹之官能測定,並測得臭氣濃度是否符合法規限值;後者為稽查人員得逕依現場臭味逸散狀況或檢舉人會同指認,如達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時,即可依據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紀錄告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58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前者需經嚴謹之官能測定,並測得臭氣濃度是否符合法規限值;後者為稽查人員得逕依現場臭味逸散狀況或檢舉人會同指認,如達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時,即可依據空氣污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者需經嚴謹之官能測定,並測得排放氣體濃度是否符合法規限值;後者為稽查人員得逕依現場氣體味道逸散狀況或檢舉人會同指認,如達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時,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3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氣味之判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亦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惡臭測定: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及第3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氣味之判定。」為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規定。又「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再按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本法第31條(即現行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末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本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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