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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認河川地中之二池漁塭,自始即係被告所圍築,為被告所有,且已經營十餘年,被告確犯竊佔罪。但依竊佔罪乃即成犯之性質,被告應於十餘前即已成立竊佔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0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使空間,並非土地本身,倘有以有形力之手段,妨害他人行使土地之空間權時,乃係涉及強制罪之成立問題,不成立竊佔罪」,故土地上方之空間,已難認係竊佔罪之客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行政罰乃違反行政法規所為之處罰,與被告是否成立刑法上之竊佔罪無涉;被告是否成立竊佔罪,仍須就刑法之相關規定判斷之,不能據此認定被告有竊佔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林振陽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竊佔罪為即成犯,一經竊佔他人之森林地,即成立竊佔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從論以竊佔罪。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8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所為僅為犯罪所得物之再利用,不另行成立竊佔罪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於七十六年三月間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距自訴人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提出自訴,已逾十五年;而按竊佔罪係即成犯,其後之繼續使用竊佔物,乃行為之狀態,而非犯罪行為之連續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被告李太郎、吳春美共同犯竊佔罪及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另被告李太郎與蕭紹俠、林原平共同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56號判決判處「⑴李太郎共同犯竊佔罪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僅屬無權佔有之民事糾葛,雖負有返還土地之義務,要難以竊佔罪責相繩;且竊佔罪為即成犯,究應負竊佔罪之刑責或僅屬民事上之無權占有,概以占用土地之時有無不法利益之主觀意圖定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三百二十第二項竊佔罪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其追訴權因十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被訴竊佔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七)被告2人所為,核與刑法竊佔罪以行為人未經同意,破壞他人合法持有而建立自己非法持有之構成要件有別,自難論以竊佔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竊佔罪部分:(一)公訴人認被告構成竊佔罪之犯行,無非以被告先於七十八年間,違規於其住處(臺北市○○街一八五巷六十四號四樓)樓頂加蓋違章建築房屋,後經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於八十二年六月七日拆除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九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就現存證據資料而言,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毀損門鎖之行為,被告2人應係犯普通竊佔罪,而非犯毀壞門扇竊佔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苟欠缺其一,即無構成竊佔罪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竊佔罪之最高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追訴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循民事訴訟解決,非得以刑法之竊佔罪相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租賃契約屬債權關係,若將自己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他人後,復又重行占用,僅屬民事債務不履行,而不構成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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