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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對於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略以:第二次裁決書中關於違約金之裁決超過民法第205條所定利息利率不得收取百分之20之上限,且第二次裁決書中裁決由其負擔相對人律師費部分,亦與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更字第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原處分機關並未撤銷實已合法生效之第一次處分,即率為第二次裁決,顯係就人民相同違規行為二次不同處罰,揆諸首揭說明,顯然有違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上開二份第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核上開第二次裁決書內容,乃係基於兩造間租賃合約紛爭而命相對人為給付,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五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修法前之規定)連同司法狀紙提交原處分機關轉送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受處分人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收受第二次裁決書,有第二次裁決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將第二次裁決分為「未發生形式存續力之稅捐處分的第二次裁決」及「已生確定力之稅捐處分的第二次裁決」,其分類依據何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第二次裁決」處分原告已向鈞院提出撤銷訴訟,是原告既已依法就同一事件之第二次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已足以就同一事件保護其權利,故就本案請求撤銷原處分二已無訴訟之實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2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第二次裁決未變更原行政處分之裁決結果,然若於裁決理由有變更或添加內容,實質上為另一行政處分,要非不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抗字第3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固主張系爭函為第二次裁決,故其起訴並未逾期云云,惟行政法上所謂「第二次裁決」,是指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異議,就原行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本件所應探究者,乃原處分機關撤銷第一次裁決書後再為第二次裁決書,其撤銷是否合法有效及第二次裁決書是否適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開之說明,自非屬第二次裁決,上訴人主張為第二次裁決,顯為誤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原告主張系爭函既經審議會109年度第8次會議重行審查後所為,核屬第二次裁決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9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於行政機關業為第二次裁決之情形,其訴願期間並非按照原裁決,而係自第二次裁決對外發生效力時起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52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上訴人雖主張原處分係第二次裁決,相關實體事項因而尚未確定,得以適用財政部100年函令發布之裁罰倍數參考表,原判決就原處分非第二次裁決之認定,及不適用財政部100年函令發布之裁罰倍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5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故不可能第一次裁決係許可處分,第二次裁決為駁回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一)按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多次為內容相同之意思表示,是否皆為新的處分,在學說上向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交抗字第1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本件聲明異議之二十日期間應從第二次裁決之送達日翌日起算,始符法則,然遍查全卷,並無第二次裁決之送達證書,及抗告人之收受日期,以計算其起算日,從而自無法得知其異議是否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中,與法效性要素有關,而涉及行政處分之認定者,乃所謂「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別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2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後裁決係屬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之重覆處分抑或有效之第二次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一)按所謂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前者係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前處分添加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第二次裁決,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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