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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4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系爭規約附件五之停車場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系爭清潔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確實未放置其執業登記證之副證於車內右前座椅背插座,雖以前詞置辯,惟查: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5項、第37條第7項、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並登錄網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5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2項前段、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範目的,無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承辦之公務員僅需審核申請者之戶籍資料及身分證與所填寫之資料是否相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綜上,原告確有未將執業登記證副證置於右前座椅背插座之事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5項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確有未將執業登記證置於儀錶板上右側,以乘客客觀得以直立式容易查看得知駕駛姓名及車號之事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5項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參諸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已明白揭櫫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置放位置,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參諸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已明白揭櫫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置放位置,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5項規定之立法目的觀之,無非係要求營業用小客車駕駛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9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參諸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已明白揭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置放位置,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5項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市裁催字第裁22-AEY1361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員警可辨識該部計程車上之駕駛人是否為具合法資格之計程車駕駛,是以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過程中(不僅包括車上有乘客時,尚包括空車在市區道路上繞行待客之時間)應確實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通知臺灣之納稅義務人何文正提供切結書及正確發票,以不合時宜的法條來處罰業者,有失公允云云,苟持原告之見解,則如何確保我國在快速通關下之關稅課徵、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關稅法第84條及行為時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8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參諸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已明白揭櫫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置放位置,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5項規定之立法目的觀之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依該條例第37條第7項所授權訂定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亦明定:「計程車駕駛人應將執業登記證置於儀錶板上右側,執業登記證副證置於右前座椅背插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⒈被告8人及協會固認定原告於任職期間,擔任總務工作,有找清潔工到被告協會辦公室清理垃圾,因未盡監督之責任,導致系爭資料遭丟棄,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雖明白揭櫫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置放位置,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5項規定之立法目的觀之,無非係要求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依住戶規約第34條及管理辦法第1項第1節第13條之規定意旨,係以區分所有權人代表該房屋住戶而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而九樓1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為莊淑珠,並非原告,故九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工廠登記玻璃、水泥製品之廠商,或其他再利用機構如玻璃瀝青製造廠商,故其販售之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清法第39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下稱廢棄物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而構成廢清法第2條之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4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屬良好或無明顯異常乙節,復有兩造各自陳報之特定寵物檢驗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7、73頁),堪認被告於出售並交付系爭貓咪予原告時,業已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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