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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論自訴人與被告同往辦理其與丙○○結婚登記之原因為何,苟自訴人無與證人丙○○辦理結婚登記之意思,自不可能與被告於右揭時地辦理結婚登記,且事先書立上開結婚證書,足徵被告於上開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寫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當日辦妥結婚登記,或因其他情事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之規定,亦可知所謂指定結婚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惟原告主張其受詐欺而與被告為系爭結婚登記,先位訴請撤銷系爭結婚登記,又縱認其未受詐欺而與被告為系爭結婚登記,然兩造並無結婚真意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爰備位訴請確認系爭結婚登記無效等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9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第33條第1項前段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結婚登記違反戶籍法第47條及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乃係就兩造結婚登記之行政處分做成程序有爭執,自應先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000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云,已為被告否認,並以證人陳00之證詞,抗辯兩造曾約定結婚登記之時間為000年00月00日,惟原告藉詞當日為世界末日,而不願意進行結婚登記,顯係原告故意不為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處分依據上開內政部訂頒之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6目規定,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移民署發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阮浩偉即將出生時,知悉被告未將戶籍遷入阮家及尚未辦理結婚登記之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證人蘇美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雖然有拿身分證給伊辦理結婚登記,但伊直至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告知,始知悉辦理結婚登記尚需提出結婚證書及委託書(被告委託證人蘇美君辦理結婚登記之委託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六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結婚登記等情相符,是原告主張兩造未有公開儀式而直接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辦理結婚登記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是兩造雖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為結婚登記,然迄未舉行公開儀式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2點:「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該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蓋用告訴人之印章,被告顯無冒用告訴人名義偽造該結婚登記申請書,及使戶政事務所承辦結婚登記業務之承辦人員劉雅萍於其所掌管之文書上為不實登載之犯意可言,被告所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共同居所而未能再為結婚登記情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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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檢察官以證人張建榮之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留有前揭行動電話號碼,而推論被告有陪同證人張建榮前往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容有誤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9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第33條第1項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雖於97年6月27日辦理第二次結婚登記,然該次結婚登記係兩造於當日約在新莊戶政事務所碰面,由原告逕行攜結婚證書,再由兩人共同辦理結婚登記,因此,被告對於係何人在結婚證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有臺北縣樹林市戶政事務所於九十年五月二日以九十北縣樹戶字第三00九號函所附之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證書影本及戶籍謄本各乙份在卷可稽,證人戊○○之上開證述,核與該紙結婚登記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結婚應辦理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者應提出結婚書約等文件,戶政事務所人員應予查驗,查驗無訛後,始准為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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