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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為,判決所定緩刑負擔之履行期間,僅是「受刑人違反緩刑負擔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因素,而非緩刑負擔之「有效期間」,詳言之,若緩刑負擔履行期間尚未屆至,除特殊狀況(如受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5年度抗字第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猶因另案而遭羈押,自陷無法完成履行系爭緩刑負擔,可徵抗告人對系爭緩刑負擔之漠視,除具有可歸責性外,亦難認其有繼續履行系爭緩刑負擔之意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2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⒋然而,受刑人遲未履行上開2個緩刑負擔,蓋受刑人迄至113年9月4日止,經嘉義地檢署於113年9月4日以電話連繫被害人詢問受刑人給付賠償金(按即上開1216元緩刑負擔)情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2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刑人雖又向本院陳稱其經濟狀況不佳,請求本院更改本案緩刑負擔為按月給付3,000元云云,惟受刑人承諾告訴人本案緩刑負擔之後,即應依本案緩刑負擔之內容履行,不得嗣後以個人事由推諉履行義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1.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8日製成之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固載明受刑人緩刑負擔之遵守或履行起訖日(下稱緩刑負擔履行期間)係自106年9月1日起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直至第3次傳喚,受刑人才於112年9月8日報到,並執行保護管束及上開緩刑負擔,並告以受刑人A判決內容,並告以緩刑2年暨上開緩刑負擔,受刑人亦明確表示曾收受判決,亦知悉上開緩刑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執緩助8字第1109010721號函1份存卷可憑,且核聲請人前開供述情節,亦明顯可知本案緩刑負擔係其經濟能力所及,更遑論本案緩刑負擔僅5,000元,要非鉅額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復依抗告人於原審訊問時陳述何以不履行系爭緩刑負擔內容之理由(見原審卷第33頁),可見抗告人對於系爭緩刑負擔內容及給付方式,知之甚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表可證(本院卷19頁),可知,受刑人於履行第2期本案緩刑負擔時已有遲延狀況,更於111年起未曾履行過任何1次本案緩刑負擔,足認受刑人違反本案緩刑負擔之情節重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受刑人前固違反緩刑負擔,然考諸檢察官本件聲請所附案卷資料,僅能證明受刑人未履行緩刑負擔,合於撤銷緩刑之形式要件,但並無受刑人富有資力或刻意拒不繳付之事證,受刑人陳稱憂心家人負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3113年7月18日書面通知未指定履行緩刑負擔之內容命於113年7月30日向觀護人室報到未到4113年8月1日書面告誡未指定履行緩刑負擔之內容命於113年8月14日向觀護人室報到未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此以觀,其於113年5月29日新竹地檢准予延長本案緩刑負擔履行期限起,直至遭羈押前,仍有充分時間逐步開始本案緩刑負擔之履行;其於113年12月26日停止羈押出所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原判決係參酌受刑人於該案準備程序表明願意賠償告訴人而為緩刑負擔乙情,業如前述,是受刑人於原判決確定後,既未曾依原判決所命之緩刑負擔給付任何賠償金額予告訴人,縱受刑人於原判決所命緩刑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否係顯有遵照系爭緩刑負擔為履行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有無忽視系爭緩刑負擔甚或產生法敵對意識,均容有相當之合理可疑,恐難率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緩刑負擔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抗字第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抗告人迄未履行本案緩刑負擔關於已屆期應支付廖○惠部分(即113年2月至6月部分,下稱本案緩刑負擔廖○惠部分),且截至原法院作成原裁定前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抗告人未依期履行緩刑負擔,先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經同院以108年撤緩字第157號裁定,以抗告人確有違反緩刑負擔情事,但已獲得被害人諒解而駁回聲請;其後抗告人仍未履行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難認其有繼續履行系爭緩刑負擔內容之意願。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抗字第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記載抗告人應履行系爭緩刑負擔內容及給付方式等旨),通知抗告人履行系爭緩刑負擔,惟抗告人未遵期到場,經電詢被害人4人,被害人黃凱揚、李昀蓓、黃立旻均表示未收到抗告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受刑人顯然違反上開緩刑負擔且情節重大無誤甚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此,本院衡酌原判決係以調解內容為緩刑負擔,以及受刑人履行原判決所命緩刑負擔之內容、過程,暨依受刑人迄今給付予告訴人之調解金額,尚無從認告訴人有因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而受合理之清償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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