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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本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以上訴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因其土地上有廢棄物未處理,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其有清除義務,且此等義務之發生及其具體內容,立基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爭土地上,究是否業經該所有人拋棄而遺留現場,而可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謂「一般廢棄物」之範疇,亦即就該違建因風災而產生之遺留物,是否屬「一般廢棄物」,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㈠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有關甲處分部分:⒈依前揭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各款規定可知,係就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義務人為規範。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爭土地上存在之違法狀態即應負責,其所稱上情即便屬實,然其既未依上訴人通知之期限,自行或通知系爭土地之使用人改善,自係怠於盡其對系爭土地之管理及清潔維護責任,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被告於109年9月5日8時25分派員複查,系爭土地仍有系爭廢棄物存在,而原告未依限改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而以109年9月14日函予以告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告主張:原告所飼養之犬隻固有於前揭時、地便溺,然原告已於屋主面前進行清潔後始離去,屋主卻僅截取犬隻便溺畫面而未檢附完整影片即提出檢舉,不能證明原告未妥善清理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已列有規定,以該條立法例係列舉式且無概括規定,在「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暨有利於人民之解釋原則下,系爭土地既非道路本身而屬道路之綠地,自僅得涵攝於第9款之範圍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於第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於所管理土地遭傾倒廢棄物,自應負擔排除危害之責任。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瓞o棄物清理之行為責任及狀態責任又前揭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之規定,係就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義務人所為規範。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從廢棄物清理法之體系規範觀察:⑴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規定,廢棄物區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又原告因取得系爭183地號土地,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負有行政法所規範之清理義務,屬原始責任,不是繼受自原所有權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1、原處分稱因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而以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裁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1、原處分稱因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而以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裁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於104年9月21日再次派員至系爭土地復查,認原告等人並未將系爭土地上雜草完全清除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嘉義縣政府96年8月23日府環字第096000203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為主張核無足採,被告以原告為系爭土地之管理人,因其上有一般廢棄物未予清除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系爭容器),並未妥善清除及管理,於105年11月1日以系爭舉發通知書予以舉發,雖上訴人於105年11月11日提出意見陳述,然被上訴人仍認上訴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6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固主張「原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實因年度預算有限,且被告推薦之清理公會之專業度不足,遲遲無法提供專業協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4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陳詞,並執其個人主觀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判決就上訴人於臺南市○○路○○○路口之公告清除地區內張掛抗議中共布條及法輪大法好之布幔,是否屬於南市府91年公告之廣告物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本院的判斷:(一)前提事實: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以系爭地點屬私人所有,且擺放大型香爐、盆栽及停放汽機車,故本件與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之要件不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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