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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6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按上訴人聲明不專用時有效之「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經濟部93年4月28日修正發布、同年5月1日施行)第3點規定:「商標圖樣整體為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者,不適用聲明不專用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OMEGA-3」之聯想,核與聲明不專用之規定未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21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依職權聲明不專用)」足認若申請案件之文字或圖樣符合「各類商品依職權認定商標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被上訴人自得依職權裁量將顯無疑義之部分聲明不專用,本件商標申請與前開六案商標之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至於原告所舉「御弁當(「弁當」聲明不專用)」、「御食堂(『食堂』聲明不專用)」、「御茶園每朝」、「御皇米(『米』聲明不專用)」、「御葉新茶(『新茶』聲明不專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應將「聲明不專用」部分納入比對,否則與商標識別性係以商標整體為消費者寓目印象之本質有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45號智財判決預覽 ↗
(四)次查系爭商標中聲明不專用部分與非聲明不專用部分之版面配置及設計型態已如前述,而聲明不專用之「台灣圖形」、中文「台灣」部分,與非聲明不專用之植物葉片圖樣,分別置於主體字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智財判決預覽 ↗
被告於審查時非如原告所言未將聲明不專用部分列入商標圖樣整體比對,亦非如原告稱消費者並不知悉何部分為聲明不專用部分而會施以較少注意。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核准審定並註冊公告之商標,雖含有因不具識別性而聲明不專用部分,商標權人仍取得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用整體商標的權利,而非單獨使用該商標中未聲明不專用之特定部分權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5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首先,根據被告於「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商標圖樣中包含下列說明性或具識別性之部分者,得經申請人聲明不專用後予以審查:㈠商品之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76號智財判決預覽 ↗
19條得聲明不專用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3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嗣上訴人以同一申請人、同一商標圖樣申請註冊系爭商標時,被上訴人卻除去據以核駁商標之「聲明不專用」部分,與系爭商標比對,認為構成近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原告之主張:㈠按商標圖樣中有聲明不專用之部分者,在與其他商標間判斷近似時,仍應就包括聲明不專用之部分為整體比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爰引「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下稱審查基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聲明不專用,仍應就該聲明不專用之部分,進行整體比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認定商標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之規定,自屬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依被上訴人公告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2.2.2聲明不專用之效果,可知聲明不專用制度,僅係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之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33號智財判決預覽 ↗
惟商標圖樣整體為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者,應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自不適用聲明不專用之規定(被告公告之「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二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0號行政裁定預覽 ↗
3點之規定,係就人民依法得註冊商標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應予以適用,原判決不察,未適用商標法第19條卻不當適用被上訴人所訂定之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第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0號智財判決預覽 ↗
被告答辯雖以二造商標之「影像算盤」及「心算」既分別經原告及參加人聲明不專用,於比對時,自會施予較少之注意云云,惟查二造商標聲明不專用之部分於視覺效果上皆有其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四)次查系爭商標中聲明不專用部分與非聲明不專用部分之版面配置及設計型態已如前述,而聲明不專用之外文「Click」,與非聲明不專用之外文「soEZ」係前後相互連接,並無任何間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第一六九三一一號服務標章「台灣裝潢網」因有聲明不專用,所以准許註冊,如果本件也聲明不專用是可以准許的,被告於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已通知原告,但原告並沒有聲明不專用,所以被告加以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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