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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其著作權之歸屬,非限於基於民法上僱傭關係所完成之「職務著作」方能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5號智財判決預覽 ↗
本件著作完成時間、著作人均有不明,且著作權法修正前後有關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規定,先後有所不同,自不得僅以被告之自白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完成職務上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然被上訴人所創作「TCAM/WIRECUT線切割軟體系統(WTCAM)」WINDOWS版,非因僱傭關係所完成之職務著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智財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之程式係上訴人自行放入,應構成職務著作之一部分,著作權應已歸被上訴人所有等語云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智財判決預覽 ↗
,與常情並不相違,電子郵件中所稱「透過『原著作公司』的同意」,也與上訴人為著作財產權人之事實相符,實在無法以上開電子郵件,即認為被上訴人顏淑美主觀上亦認知其職務著作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未遑調查審認,徒憑證人王美玲、王俊博證述及徐昌隆之勞保資料,遽認武林群俠著作係徐昌隆受雇被上訴人期間完成之職務著作,已有可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智財判決預覽 ↗
然其到職日係自78年1月6日起算,而康新民係於75年至76年間完成系爭著作之DOS版,足認康新民主張系爭著作之DOS版為其所獨立創作,並非因僱傭關係完成之職務著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2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RitaCollegeSwiterland與Mr.CesarRitz的歷史淵源」文章及同頁照片之語文著作及攝影著作,此有告訴人提供之著作權讓與契約書、職務著作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卷一第182頁),則自訴人究係由自訴人之代表人李文達親自完成錄音或自訴人出資聘請錄音師、錄音助理完成錄音,不得而知,因卷內資料對自訴人與自訴人之代表人間因雇用關係中職務著作之約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按國際上多數國家之著作權法,有關受雇(受聘)之職務著作情形,均明文承認法人得為著作人,例如美國著作權法第201條(b)、英國著作權、設計和專利法第1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上訴人另主張系爭軟體係由李金波指導甲○○等上開仲季公司掛名之大陸股東開發,且受僱於仲季公司,該軟體著作權屬職務著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智財判決預覽 ↗
原告公司負責人周怡君亦自承系爭著作為公司受雇人之職務著作且無契約約定原告公司為著作人,故原告主張其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受到侵害,而起訴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云云,原告公司顯不適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上開規定可知著作人之認定,因僱傭關係完成之職務著作,或因其他出資關係所完成之著作而有所不同;著作財產權之認定,有依法律規定者,有依契約約定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㈡上訴人就系爭照片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且享有著作人格權:⒈按國際上多數國家之著作權法,特別是受雇(受聘)之職務著作情形,均明文承認法人得為著作人,例如美國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7號智財判決預覽 ↗
系爭著作為上訴人於受僱期間內所完成之職務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縱認上訴人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惟其著作財產權仍歸屬被上訴人邑舍公司享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26號智財判決預覽 ↗
我國著作權法採二元制,即著作人格權可與著作財產權分離而獨立存在,同法第11條第1項即就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為特別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有關於雇用關係中之職務著作之著作人人格權及財產權歸屬之立法沿革,可見於81年6月11日(含本日)之前完成之著作,解釋上以法人(即公司)為著作人;於81年6月12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5號智財判決預覽 ↗
北地院卷第55頁),均未強制規定兼任教師必須製作講義,也因此有些教學課程根本不會有講義或課本,足見,製作上課講義並非兼任教師之職務範圍,況若認講義為兼任教師之職務著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其次,CDMATE係蕭永哲受僱於安辰公司前已完成開發,非蕭永哲職務著作,除另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蕭永哲所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其主張如後:1.被上訴人原始取得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⑴據爭著作係丙○○受雇於被上訴人期間所完成職務著作:①上訴人丙○○係據爭著作製作團隊之一員,自80年起即受雇於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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