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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等數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並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背信罪論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謝坤良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玉燕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原法院上訴審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蘇柏林、蔡隆儀(下稱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被告2人共同犯背信罪刑(俱一行為觸犯背信罪、洩漏工商秘密罪【背信罪與背信未遂罪復均論以接續犯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雖本院所認被告各次背信均僅一次交易較原審所認被告一次背信犯行有404次交易之犯罪情狀為輕,惟本院於審酌被告各次背信犯行之刑度時業已考量此節在內,而量處遠較原審所處有期徒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9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1項之背信罪,乃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則為特殊之背信行為,侵占罪之概念,隱含在背信罪之觀念中,2者罪質相同,2罪間侵害行為之概念具有共同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就被告涉犯之此部分背信犯行,告訴人所為之告訴顯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準此,揆諸上開說明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涉犯之上開背信犯行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詎臺灣高等法院就上開橋頭寶公司背信罪部分,遽予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人之上訴,並就該背信部分函送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97年度執字第4348號受理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背信罪既屬即成犯,,只要合乎前述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其犯罪即成立,其犯罪之追訴權時效之起算,仍應以背信行為完成時為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背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日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無罪)部分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蔡大森背信及共同背信2罪刑、蔡黃雪蘭共同背信罪刑,並就蔡大森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固非無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背信罪之本質,既採「違背信任說」,其可罰性基礎在於信任(賴)關係之違反,背信行為自係指「違反信任關係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行(背信案他字卷第2頁、第46頁),足見依被告之法律認知,僅此即涉背信情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自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背信罪,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何背信犯行,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依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有被告提出背信案件之偵查卷宗(新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02號卷《下稱背信案他字卷》、102年度偵字第8996號《下稱背信案偵字卷》)所附背信案件告訴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15事實欄一㈠、㈤、(即附表一、四、八)有關丞峰公司之背信部分蔡文政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15事實欄一㈠、㈤、(即附表一、四、八)有關丞峰公司之背信部分蔡文政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自訴人認被告所涉有之背信罪嫌,因被告所為尚與刑法上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未有該當,自難認被告涉有自訴人所自訴之背信罪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背信之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該具連續犯關係之橋頭寶背信案件,應一併繫屬於最高法院,該橋頭寶背信案件應尚未確定,本院遽予裁定駁回異議人之上訴,實有不當;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據以核發該執行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背信罪之主體限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如為自己之工作行為,即與該條犯罪之要件不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7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就背信罪之本質,學說上主要有「違背信任說」與「濫用權限說」之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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