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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國再微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㈠財政部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一0七七三四0五號函、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三七六二號函等之規定本身,即應包含對人民誠信、平等、行政自我拘束之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再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確定判決卻僅憑行政先例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概念,逕行認定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情節輕微,即可以勸導代替裁罰,顯然並未說明違規情節輕微,即得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予以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行政程序法第6條所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係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異議人主張停管處取締其違規不符「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違反平等原則,洵屬誤解「行政自我拘束」之意涵。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8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乃被上訴人強要上訴人就成本費用之支出加以舉證,否則不予調增,實與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牴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就裁量基準變動前之本件裁處,是否合於行政自我拘束、平等原則,原告有無受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乃由平等原則所衍伸出,所謂「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之規定,實亦可推導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內涵,亦即對一事件有合法之行政先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原則落實於行政機關在個案上,即一旦有所決定,且已形成行政慣例時,除非有重大事由,其後即受到該決定之拘束,此即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8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未予引用,難謂有何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復按,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判字第一三九二號判例參照),是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原告固有未依規定跳錶收費之違反事實,惟被告亦有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行政程序瑕疵,其裁處程序實有違法之處,無以維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為法律解釋之範疇,殊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無涉,原審雖於判決贅述「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惟尚不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被告為核駁處分時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認定系爭二商標商品關連性之標準,違反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經驗法則、公平交易法原則,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求予廢棄原判決,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及原判決均未否認本案相關之行政規則(財政部函釋)之外部效力,自無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原則落實於行政機關在個案上,即一旦有所決定,且已形成行政慣例時,除非有重大事由,其後即受到該決定之拘束,此即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一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行政規則在「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作用下,藉由平等原則而發生間接的對外效力。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756 號公懲判決預覽 ↗
更無適用上揭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所謂「行政自我拘束」之可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原則落實於行政機關在個案上,即一旦有所決定,且已形成行政慣例時,除非有重大事由,其後即受到該決定之拘束,此即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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