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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訴願字第 3 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合併定應執行刑,致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顯係剝奪其請求易科罰金之權利,對違法濫權之檢察官、法官,相關司法首長竟不為糾正,為此提起本件訴願,促請司法首長善盡行政處分權等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聲明求為:1.聲請確認再審被告以行政處分權將89年1月6日註銷車牌之系爭車輛登記在再審原告專利私權名下財產登記處分無效,撤銷登記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行政法院若認為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前校長賴振昌有此懲戒權限、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有核布行政處分權限,應於判決書載明法律規定,惟迄原審法院作成原裁定,無任何隻字片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判決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林祥清,依行政處分權,自判決日起,需於10天內,將上訴人之系爭房屋專有之新門禁(復磁感應鎖扣)1只及地下一樓00號車位(遙控器)1只交付上訴人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3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2法院之首長未行使行政處分權,變更法官不當之行政處分,爰提起訴願請求即撤所屬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行政處分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04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謂:查法務部未依偵查、起訴、審判等法定程序,即逕自撤銷抗告人之假釋,事實明顯屬實且屬法務部之行政處分權,原審不應以些許理由即規避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5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既已就相對人有無權限核布聲請人民國99年度考績丁等免職停職,於聲請停止執行案中,述明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並就原處分機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無行政處分權而為爭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部分:⑴觀諸原告此項聲明之原意,即係訴請確認系爭通知書之行政處分權違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處所謂本於法令,包括依法令相關規定可得出賦予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權限意旨之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14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予新的名字與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係行政訴訟法第5條所稱之課予義務訴訟,然抗告人該部分之請求與本件人身自由及權利受侵害而申請國家賠償事件無涉,且抗告人復未向有作成行政處分權限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得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須為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由依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之人,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具有權限受理重開行政程序申請之管轄機關,應為具有重開程序解消原行政處分權限之行政機關,當事人誤向無解消原行政處分權限之機關,依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申請重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地政機關依法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訴請確認系爭通知書之行政處分權違法,核先敘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聲請人另以受提審人2人並無違反前開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事,不得拘留云云,然此「收容」既係警察機關之行政處分權,其適當與否刑事法院本無置酌之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院若認為被告賴振昌即北商大前代表人有此懲戒權限、被告北商大有核布行政處分權限,應於判決書載明法律規定,惟本院做成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裁定中,並未敘明被告賴振昌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訴願字第 44 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據人民陳情得知上開不法,因盡院長警告權之告知始得取消宣判再辯改以主導訴訟即判無罪,係據聲請書理由三黃院長送辦林宏信法官汰除不適任法官前例即據104判字168機關首長行政處分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9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原告在本件行政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人身自由及權利遭受侵害,申請國家賠償之事件,並無關聯;且依卷附訴願書及國家賠償請求書等所示,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未向有作成行政處分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或撤銷之訴,以有違法之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被告既非中央或地方機關,原告又未舉證證明被告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則被告自無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效果之行政處分權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行政處分於行政救濟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執行(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參照),故為避免因行政處分權益受損害之人於救濟程序終局確定後因行政處分執行完畢而無救濟實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請求判決,被告臺北市政府林祥清,依行政處分權,自判決日起,需於10天內,將原告之系爭房屋專有之新門禁(復磁感應鎖扣)1只及地下一樓56號車位(遙控器)1只交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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