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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許麗華

原告
林睿駿
被告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代表人
張瑞雄(校長)
被告
賴振昌
被告
王維民
被告
王雅娟
被告
邱繼智
被告
李麒麟
被告
李貴豐
被告
李昭慶
被告
周瓊文
被告
李正心
被告
謝文盛
被告
夏德威
被告
華英俐
被告
吳忠熹
被告
李文莉
被告
黃恩莉
被告
林純如
被告
廖文豪
被告
王亦凡
被告
徐慧芳
被告
簡素婉
被告
張碗屏
被告
張家幸
被告
范世玲
被告
王美慧
被告
范慶章
被告
林勝弘
被告
林昇平
被告
莊福典
被告
蔡素枝
被告
李嘉娜
被告
王美慧
被告
曾曾旂
被告
涂春金
被告
教育部
代表人
潘文忠(部長)
被告
吳清基
被告
蔣欣如
被告
陳國輝
被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表人
郭芳煜(主任)
被告
蔡璧煌
被告
李嵩賢
被告
葉維銓
被告
吳聰成
被告
顏秋來
被告
江明修
被告
游瑞德
被告
張瓊玲
被告
邱華君
被告
賴來焜
被告
劉昊洲
被告
陳愛娥
被告
楊仁煌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部長)
被告
吳容明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國家賠償法第5條及第12條所明定。因此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倘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依法考試及格經銓敘之公務人員,於民國87年4月7日調任被告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下稱北商大)總務處擔任職員,90年度暫調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員,於100年4月15日遭被告北商大核定免職停職。原告主張被告北商大組織違法,且無權作成行政處分。本院若認為被告賴振昌即北商大前代表人有此懲戒權限、被告北商大有核布行政處分權限,應於判決書載明法律規定,惟本院做成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裁定中,並未敘明被告賴振昌、被告北商大所據核布原告之考績免職停職命令之法規,故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判決及裁定,維持被告北商大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3887號考績通知書及被告北商大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4275號免職停職令,均無法律依據,爰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共同賠償原告新臺幣2.8億元等語。

三、查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雖現行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容許當事人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限於當事人另有行政訴訟合法繫屬於行政法院為前提【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參照】。經查: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3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裁字第1675號裁定部分廢棄發回,本院再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及抗告,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駁回上訴及105年度裁字第124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等情,此有上開判決及裁定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92頁)。次查:本件原告既未有何行政訴訟合法繫屬於本院,則其單純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請求,自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請求救濟,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又本件被告分別設公務所或住所於臺北市大安區、文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1項之規定,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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