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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時已非抗告人之股東,已無對外代表抗告人之權限,自無權與相對人作成系爭行政調解,是該行政調解應屬無效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係於此第二次行政調解進行時,始提出系爭調解筆錄,以主張兩造前業經本院調解成立,被上訴人已不得再聲請行政調解,是上訴人並無將系爭調解內容透露與無關之第三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頁;卷二82頁),顯見系爭行政調解時之調解標的,確有兼括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爭議事項在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結前之109年5月5日即向法院起訴,顯見其並無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之意願,嗣後被上訴人以於109年5月12日經行政調解不成立為由,提出系爭申請,即不符合系爭要點第3點第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111年12月7、16日召開調解會議,被告由代理人林志明出席,但因金額差距甚大而調解不成立(下稱系爭行政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反訴原告另主張反訴被告曾於系爭行政調解中,表示因反訴原告造成公司損失3,893元,故直接扣除住宿津貼2,000元等情,並舉系爭行政調解紀錄為證(南投地院卷127-128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當日行政調解不成立,被告卻願於同年12月6日主動將離職申請書交與被告公司人事主管田詩縈,並經田詩縈確認原告已知悉交付離職申請書即表示同意被告之資遣,原告則表示欲申請失業給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住宅租賃契約書各1份為證(本院卷47-73頁),惟查,相對人於行政調解時並未親自出席,而係委託現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出席(本院卷47頁),且依住宅租賃契約書第2條約定之租賃期間僅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⒍原告固主張係於113年1月17日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系爭行政調解,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並以系爭行政調解申請書送達被告之日即同年月22日,終止兩造間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㈦、如認為原告於行政調解時未拋棄其餘舊制退休金請求權,被告對於辛○○及戊○○主張之退休金數額不予爭執。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9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北司調字第926號聲請人賴金蓮代理人張炎停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經濟部等間聲請依法行政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至原告主張於等待行政調解期間,另查知其勞退金有短提繳情形,而於同年5月14日進行行政調解時有向被告告知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云云(本院專調卷8-9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72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意旨仍重覆前次聲請主張,僅一再陳明應循行政調解程序核發撫慰金,而對於原裁定以其不符合再審要件而駁回其再審聲請,究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何款項之再審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在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成立之行政調解(下稱系爭調解),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原告獲勝訴判決時所得之客觀上利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六○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八八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按本條係規定檢察官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循行政調解程序以緊急處分方式核發傷害慰撫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告曾於112年9月11日,以薪資補償159,000元、醫療費用14,100元(百年診所)及後續醫療費用為標的事由,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系爭第1次行政調解而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67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216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略謂:聯合行政濫權的2次搶財、3次傷害,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位檢察官審鑑,係嚴重違法及重大舞弊事件,應循行政調解程序處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查(本院卷11、15頁),佐以聲請人聲請行政調解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主張其於113年3月8日系爭行政調解時,係向被告請求資遣費等,有系爭行政調解紀錄在卷可查(本院卷47-48頁),已有以被告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之情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以調解不成立等語(本院卷225-226頁),可見兩造於行政調解時,並未就系爭入會費返還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同意返還系爭入會費一情,難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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