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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1 筆:名稱 2・條文 49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預覽 ↗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49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謀求當事人間之紛爭得以有效解決及疏減訟源,依行政訴訟法調解規定辦理調解,特訂定本要點。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調解事務,由庭長或審判長、法官督同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法官助理辦理。
本要點所稱承辦人係指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法官助理。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及解任依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辦理。
調解委員之名冊應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前項名冊應公告於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網站,…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本院應依所需設置或增設調解室,以供調解之用。
調解室應放置必要之軟硬體設施,力求溫馨、舒適,並裝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法官就受理之事件,於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而認有必要時,得命承辦人以簡速方式,徵詢當事人接受調解之意願。非經當事人合意,不得將事…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當事人合意行調解程序者,由法官就該調解事件選任適合之調解委員,由承辦人通知當事人。但當事人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合意選任調解委員者,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調解委員選任後,由承辦人依調解委員及當事人同意之時間,辦理安排調解之相關事宜,並應使當事人有知悉調解委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之機會。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行之。
調解委員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分析程序上之利弊,以供當事人參考,並為適當之勸導,促成當事人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續行之調解期日,法官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但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而不願繼續調解者,調解委員宜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報請法官處理,不宜逕定續行之調…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當事人約定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者,從其約定。
調解委員無法形成多數意見酌定調解條款時,應報請法官處理。
法官應依具體情形,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徵詢當…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事件移付調解後四個月內未成立調解者,除經當事人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調解委員陳明調解無成立之望,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移付調解期間,本案程序停止進行。
移付調解事件之本案辦案期限,依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調解成立後,應通知當事人得依法聲請退還所繳本審裁判費三分之二。
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法院選任之調解委員於出席調解或行調解後,法院應依法發給日費、旅費,並酌支報酬。
發給調解委員日費、旅費時,應填具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二份…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 條預覽 ↗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之資格、任期、聘任、解任、考核、培訓、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報酬及表揚、調解之進行及終結等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3 條預覽 ↗
調解委員應對於公法、行政訴訟事件或調解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由行政法院聘任,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 前項所稱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4 條預覽 ↗
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行政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 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5 條預覽 ↗
行政法院應將調解委員造冊(附件一)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前項調解委員名冊應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行政法院應將第一項之調解委員名冊提供予法官…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調解委員;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一、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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