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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玖萬零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被告劉玉明應就自民國一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行為期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系爭侵權行為期間內發與被告發生之性行為次數應該是20次左右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不符,原告空言推論次數為60次,已難採憑,況不論實際次數為何,均係發生於系爭侵權行為期間內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2.上訴人雖主張於侵權行為期間內,被上訴人與陳啟耀共發生60次性行為,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證人陳啟耀於原審結證稱:於侵權行為期間內,與被上訴人發生性行為次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鑑字第14150號公懲判決預覽 ↗
被付懲戒人行為期間約4個月,平均每個月獲利約l,000元(同證據一)。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既早於聲請人移居臺東市之日,則上開行為期間聲請人應係居住於戶籍地,且聲請人當時仍為桃園市中壢區之市議員,堪認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屬本院轄區,本院具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商上字第7 號智財判決預覽 ↗
94頁),後又主張轉址連結期間為104年11月至106年1月(見本院卷一第232頁),請麥奇公司說明主張英宇公司等之侵權行為期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爰審酌被告之牟利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期間、其行為對於社會善良風俗之影響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法定不變期間者,乃法律所明定而不許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變更之行為期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被告行為期間係自95年7月起持續至96年8月止,其行為期間既已持續至96年4月24日之後,自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均併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其行為期間係八十九年一月間起訖同年月二十七日為止,而被告前被訴違反同上法條之罪部分,其行為期間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迄同年七月十五日為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九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與原告之夫相姦,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而被告相姦行為期間,正為原告懷孕即將臨盆期間,身心均處於最脆弱最不穩定之時,卻要面對此一婚姻受侵害之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本案係因家產紛爭而起,被告同因此與其他家庭成員間存有嫌隙,且依卷附之相關事證,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已多次騷擾被害人之其他家屬,並於本案行為期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本案係因家產紛爭而起,被告同因此與其他家庭成員間存有嫌隙,且依卷附之相關事證,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已多次騷擾被害人之其他家屬,並於本案行為期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行為期間曾攜帶或使用之事實,該2支手槍自難認為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聲字第5號智財裁定預覽 ↗
1至5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100年9月22日前所犯,至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判決書記載之犯罪時間為「100年1月1日至10月11日間某日」,其犯罪行為期間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3樓之9,被告與原告發生口角衝突後,以徒手握拳、腳踹之方式毆打李怡薰,致其受有雙側臉頰腫脹、雙側手部挫傷、左側手部表淺性撕裂傷及胸壁挫傷之傷害,復於傷害行為期間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6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告李坤鴻被告楊庭瑄葉祐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原告就侵權行為期間及聲明尚不明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補正之事項:一、應提出債務人於為侵權行為期間係任職於聲請人處之人事僱傭契約、每日差勤簽到明細,或勞保、健保歷年投保期間起迄查詢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2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被告95年1月26日固以財北國稅法字第0950015594號函變更復查決定書理由二所載之違章行為期間「91年11、12月間」為「90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果爾,系爭股票於該期間股價之變動及交易之熱絡,是否單純係正常市場因素所致,而得作為系爭股票於操縱行為期間真實價格之計算基準,洵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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