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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查,聲請人現負債總額約為236餘萬元,雖有車輛一部然典當中,且其目前無工作收入,尚須扶養三名子女,衡諸上開情形,其應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2頁),復據聲請人提出雲林縣荊桐鄉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頁),衡諸上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5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衡諸上開情形,堪認相對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且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衡諸上開情形,應堪認聲請人所稱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之情形,且無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所規定之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又本件並非無須經調查辯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衡諸上開情形,應堪認聲請人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之情形,且無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所規定之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又本件並非無須經調查辯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見原法院卷第3至8頁及原審補字卷第19頁);另相對人對抗告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已由原法院以105年度補字第589號受理在案,復經原法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衡諸上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竊得之上開鋁門窗框「九十根(即已經拆解之狀況,其中七樓十三根、八樓二十一根、九樓三十根及十樓二十六根),約一百公斤(見偵查卷第八、十三及十六頁)」,此有上開現場照片六紙可證,衡諸上開情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衡諸上開情形,則不排除異議人確係受有迫近性超車,一時受有驚嚇以致偏離原有車道暫時性進入路肩之可能性,而難認具有故意或過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丙○○及戊○○所簽立之借據雖係原告預定用於同種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惟現行民法未就債權人之債權同時存有物上保證及保證人之共同保證時,債權人求償之順序有所規定,衡諸上開情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十根(即已經拆解之狀況,其中七樓十三根、八樓二十一根、九樓三十根及十樓二十六根),約一百公斤(見偵查卷第八、十三及十六頁)」而已,此亦有上開現場照片六紙可佐,則衡諸上開情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丁○○○、丙○○所簽立之借據雖係原告預定用於同種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惟現行民法未就債權人之債權同時存有物上保證及保證人之共同保證時,債權人求償之順序有所規定,衡諸上開情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㈤是以,衡諸上開情形,受刑人就本案緩刑之公庫負擔,難認有履行之真意,其漠視法律上應負擔之義務甚明,實難維持原確定判決緩刑條件宣告之公信,足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3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另按舉發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為「在道路口競駛」,按通知單所附之照片佐證,系爭車輛行駛於「幹道」上,並非行駛於「道路口」,洵屬有誤,衡諸上開情形,據以裁罰,與法不合,當有違誤等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後已坦承犯行暨其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公訴人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4年,惟本院衡諸上開情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後已坦承犯行暨其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公訴人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4年,惟本院衡諸上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7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衡諸上開情形,被告上訴後並未有其他彌平告訴人損害之實際舉措,益徵原審判決所量處刑期,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情形。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2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系爭房屋外裝設錄影機,因此所攝錄之影片或照片,供作本件證據,就發現真實確有其必要性,且因錄影機設於乙○○、甲○○均居住在內之系爭房屋門外,對於被告之隱私雖有侵害,但衡諸上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以被上訴人於本院並不諱言於系爭不動產經執行法院點交後,伊確派有警衛看守系爭不動產之事實,證人即其警衛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到庭亦承認上開事實無訛,是衡諸上開情形,執行法院係將系爭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件被告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雖係原告預定用於同種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惟現行民法未就債權人之債權同時存有物上保證及保證人之共同保證時,債權人求償之順序有所規定,衡諸上開情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00號,未住於上開建物內,而被告洪辰瑋固住於上開建物內,然依卷附戶籍謄本記載,被告洪慶良復為其戶長,故如附圖所示A部分空地雖在被告洪辰瑋、洪梓昀所有建物之旁邊,但衡諸上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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