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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院之判斷:㈠關於土地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被告既無法推翻表現證明,勢應以登記簿所載「原告因買賣取得所有權」為真實。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3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關於土地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否認登記內容所示權利之人,應證明該登記係由其他原因事實所作成,始足排除表現證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7號判決可參)。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3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關於土地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否認登記內容所示權利之人,應證明該登記係由其他原因事實所作成,始足排除表現證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7號判決可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主張其係原始取得爭訟土地之所有權,並依「國家權力關係」提起本訴,是原告須舉證推翻土地登記之表現證明後,其之主張始屬有據。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3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關於土地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否認登記內容之人,應證明該登記係由其他原因事實所作成,始足排除表現證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7號判決可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該文獻尚謂:「德國實務運用表現證明原則之重要案例,為傳染與麻醉之情形。」並非凡醫療糾紛事件均有適用,益徵本件並無表現證明原則之適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關於土地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土地之登記乃主管機關依法辦理,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關於土地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92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關於土地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德國法院判例中形成之表現證明(Anscheinbeweis),亦有類似概念,所謂表現證明係指當事實之發生合於經驗上之定則,即得直接推定有過失因果關係之要件事實存在,相對人若欲推翻此表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關於土地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德國法院判例中形成之表現證明(Anscheinbeweis),亦有類似概念,所謂表現證明係指當事實之發生合於經驗上之定則,即得直接推定有過失因果關係之要件事實存在,相對人若欲推翻此表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關於土地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關於不動產物權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於土地登記,係主管機關適用相關土地登記法令而辦理者,依高度蓋然性之經驗法則,其完成登記之內容通常可推認為真實,即所謂表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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