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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1.原告雖主張被告之裁量權均已裁量收縮至零,並無不作為之裁量權限,被告已怠於執行職務等語,惟查,就被告高雄區監理所之裁量權而言,其應審酌監理業務範圍、轄區內車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判決欠缺詳實有關行政裁量原則、比例原則之認定,對於何以裁量收縮至零?何以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論述?僅有斷簡殘篇般之記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聲請人就主管機關裁量收縮至零時,且僅有一種決定為正確(即認相對人對於抗告人系爭申請,僅能作成准予換班之決定),未予釋明,其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即難認有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李飛龍人身受拘束之在所期間,擅自停藥可能致命(具備「裁量收縮至零」之急迫性),且為所方人員可得預見(具備「裁量收縮至零」之可預見性),祇能仰賴所方提供「醫囑用藥」並為其監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認被上訴人就上訴人申請許可之准駁,並無裁量收縮至零之情形,否准處分無裁量瑕疵,對於有利上訴人等之證據為何不採,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同法第117條所為請求,性質上僅係促請被告發動職權調查先前決定是否適法,原告亦未釋明有何裁量收縮至零之特殊情形,可認為並未賦予原告請求主管機關作成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84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所指「保護規範理論」及引用學說「裁量收縮至零」之理論,抗告人為前開10筆國有土地之現住人,已居住現址近60年,房屋屬合法建物,後亦可依國有財產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若土地所有權人受有特別犧牲,然無法藉由國家賠償、結果除去請求權或任何形式之「存續保障」來獲得應有補償,且僅剩下國家「發動徵收」一途始能獲得補償時,則此時即構成裁量收縮至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僅係賦予行政機關就違法行政處分得自為撤銷之職權,除有裁量收縮至零之特殊情形,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5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七、抗告人的處境固值得同情;但行政機關就個別行政具體案例,依據法令具有裁量權限,除有裁量濫用、裁量怠惰等裁量瑕疵或裁量收縮至零等例外的情形,法院原則上本即不得就裁量妥當與否加以審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原處分評定之考績結果屬裁量瑕疵、裁量濫用、被告就原處分有裁量收縮至零之適用、原處分應予撤銷等,洵屬誤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為請求,性質上僅係促請被告發動職權調查先前決定是否適法,且原告未釋明有何裁量收縮至零之特殊情形,足認並未賦予原告得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如認異議人未繳再抗告裁判費,應逕命異議人補繳即可,並無裁量收縮至零之情事,是原裁定未命補正,即機械式適用法條遽下裁定駁回再抗告,非但失之率斷,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上訴人提及之土石流作業規定第四點㈢1⑷,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理由引用日本學理「裁量收縮至零」理論,提出界定國家不作為責任之「被害法益之對象性、具體危險之急迫性、危險發生之預見可能性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未按,有關考績核定故為機關首長之裁量權限,原則上司法機關應尊重首長之裁量;除非上開裁量逾越裁量之範疇,即屬「不法」之裁量或「裁量收縮至零」,僅能為一定之裁量而不能時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行為已獲上述不起訴處分,顯見抗告人確未因飲酒原因而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又未有第三人受傷,認本案情節輕微,原處分機關就此已無裁量空間,適用裁量收縮至零理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四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從而,本件並無裁量違法之情事,亦無裁量收縮至零之狀態,執法機關行使裁量權自應受到尊重,故原處分機關援引首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計四千五百元(因未主動繳交最低額結案,故每次九百元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已經構成前引主管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4項授權訂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檢察官對於此規範屬裁量收縮至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度均在新北市衛生局支援,直屬長官楊舒秦科長於110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下稱「食藥科考績表」)評核上訴人為80分,被上訴人除有明示其他漏未經楊舒秦考量的因素外,其考核權力的裁量收縮至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始提起訴願請求撤銷,顯已逾訴願法第14條規定之3年期間,其訴亦不合法;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為請求,性質上僅係促請主管機關發動職權調查,上訴人未釋明有何裁量收縮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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