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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接續四次冒用臧夢涵之提款卡及密碼,於刑罰上亦僅為詐欺之接續行為,應評價為單一行為,而非數行為,是聲請意旨認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於法要屬未洽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其聘僱行為僅一,縱其以雇主身分命李詩儀於各工作日在前揭時間內工作,惟此亦祗可謂係被告在聘僱期間之接續指令,故於刑罰上,應以評價為單一行為是為妥適,聲請意旨認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於法要屬未洽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О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甲○○之數行為係於同地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右揭說明,屬接續犯,是聲請意旨認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於法要屬未洽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其於上該期間多次使用被害人欣桃公司之天然氣,於刑罰上亦僅為竊盜之接續行為,應評價為單一行為,而非數行為,是聲請意旨認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於法要屬未洽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八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其以雇主身分命證人陳小玲於各工作日在前揭時間內工作,惟此亦祗可謂係被告之接續行為,故於刑罰上,應以評價為單一行為,而非數行為,是聲請意旨認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於法要屬未洽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揆諸前揭說明,該行為在刑罰上,應僅評價為單一行為,為實質上一罪,而非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之數行為,是聲請人認被告二人此部分之犯行,亦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於法要屬未洽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揆諸前揭說明,該行為在刑罰上,應僅評價為單一行為,為實質上一罪,而非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之數行為,是聲請人認被告二人此部分之犯行,亦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於法要屬未洽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定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方是,此有類如管轄之規定,有其權責,抗告人徒憑己意,泛以原裁定錯誤援用原審109年度聲字第2270號裁定之理由而駁回其閱卷之聲請,要屬未洽為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12號行政裁定預覽 ↗
15%,顯已超過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款規定個人對於媒體股權持有限制之10%上限,亦即,相對人迭經許可,違反媒體股權分散原則,與立法意旨背道而馳,要屬未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認後,認為原告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之行為,並無法證明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有何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被告以此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要屬未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其持有槍管部分,為前述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所吸收,不另論罪(參見本院卷第91頁),要屬未洽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認為上訴人於92年3月3日之行為,並無法證明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有何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被上訴人以此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要屬未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專訴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據上,原告主張系爭案所欲解決問題、採用手段、達成功效等均與引證2存有巨大差異,並進一步主張應無法參酌引證2輕易完成系爭案發明等,要屬未洽。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謂與被上訴人無涉云云,顯有未合;再查:上訴人將結餘款放款收息屬受任管理範圍如上述,並無上訴人係為被上訴人管理無償事務而僅負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可言,所辯要屬未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判決依照簡易程序審理,嗣後並由本院依照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核無違法,上訴人前開主張,要屬未洽。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其持有槍管部分,為前述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所吸收,不另論罪(參見原審卷一第91頁),要屬未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應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即被告超橘白公司,原告竟逸脫債之相對性原則,逕援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向被告蔡佳昱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要屬未洽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智財判決預覽 ↗
惟同前所述,關於參加人主張原證2實質隱含揭示「wt%a係3.25重量%至3.6重量%」技術特徵,其所憑推論過程已逾越新穎性之比對判斷,要屬未洽,故參加人仍無從以原證2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鑑定人蔡欣記醫師就同一份職務報告中所呈現前後矛盾之描述,未予評估,復未確認繞俊生警員所載「泥醉」係何意義,即據以作成鑑定參考,要屬未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僅適用於國人與外國人結婚之面談程序,遽指國人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面談等相關程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係就二性質相異之事務,逕予比附援引,要屬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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