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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0000000000 100 賴継東 剔除 28 謄本規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非當然不收取行政規費,是原告主張本件依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免徵規費云云,顯有誤解,亦非可採。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報關業者所購買、黏貼在出口報單上之海關規費證,在未蓋印核銷前,係屬於報關業者所有之物,該海關規費證在經蓋印核銷後,其性質因經蓋印核銷而變為「已繳納規費之證明」而已,而蓋印核銷後,「已核銷之規費證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用,核銷時,應注意所貼規費證種類面額是否與應收規費相符,有無使用假證或貼用規費證之收據聯或將已核銷之規費證揭下重用情事。」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農會代收規費人員每天下午四點半將所收之規費繳回農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拒不繳納規費,自應承受不繳納規費之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度訴字第4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乙○○購得業經核銷之規費證後,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將該等已核銷之規費證與合法購得之規費證混雜黏貼使用,於上開期間內先後以此詐術取得短付規費之不法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規費收據是證明已辦理!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核銷各該規費證,是被告就陳青鋒各次報關出口之案件,縱有輪值核銷申報單所黏貼規費證之業務,因申報單所黏貼之規費證業經陳青鋒加蓋核銷章,其實際又僅核對各該申報單所載貨物重量與黏貼規費證金額是否相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係於繳納規費並登記完畢,再向被上訴人請求退還溢繳登記規費及罰鍰,經被上訴人否准所請,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所請求撤銷之原處分為否准退還溢繳規費及罰鍰之行政處分與訴願決定,並非被上訴人原核定規費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7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1,229,569元,其所繳納之登記規費係依修正前之「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3點,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計徵登記規費之標準,惟因本院88年判字第69號判例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被告既從事工程規費收取之業務多年,理應知悉於收取規費款之當日或次日或不得逾五日,甚而應於工程開標當日一次繳清規費,並應依此規定辦理,將規費按時繳庫,且被告曾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收受白沙鄉瓦硐村至後寮至通樑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六)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銷後不得重複使用或抵用,核銷時,應注意所貼規費證種類面額是否與應收規費相符,有無使用假證或貼用規費證之收據聯或將已核銷之規費證揭下重用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七)字第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其於收取規費後,須再製作規費收入日報表,方能將所收規費送交公庫,於未及製作規費日報表將規費繳庫前,其均將所收規費暫置於辦公室之鐵櫃內,未曾擅自挪用及偽造文書,本件係林萬根捏造事實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乙○○購得業經核銷之規費證後,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將該等已核銷之規費證與合法購得之規費證混雜黏貼使用,於上開期間內先後以此詐術取得短付規費之不法利益,俾能侵占所持短付部分之款項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已核銷規費證,理由內並敘明:「查證人陳青鋒向被告購得業經核銷之規費證後,係將該等已核銷之規費證與合法購得之規費證混雜黏貼使用,並利用海關關員未確實審核,僅核對金額正確與否,責由業者自行蓋印核銷之機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3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應徵收行政規費。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0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於侵占、竊取前揭申報單上之規費證後「先後向報關人員陳青鋒(業經判刑確定)兜售……陳青鋒……竟……以規費證上所示面額之半價,連續向甲○○購買業經核銷之規費證多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係於繳納規費並登記完畢,再向被上訴人請求退還溢繳登記規費及罰鍰,經被上訴人否准所請,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所請求撤銷之原處分為否准退還溢繳規費及罰鍰之行政處分與訴願決定,並非被上訴人原核定規費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以行為時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計收規費,自無從據以退還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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