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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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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2年審裁字第514號
112.02.08審查裁定
聲請人所提出,「由承辦書記官依法提供最高行政法院規費繳費單繳費後再由承辦書記官協調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協助提供電子卷證」之主張,然確定終局裁定仍維持否准聲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複製電
會台字第13732號
106.12.22
確定終局裁判以聲請人利用職權霸佔地盤,向商家強索規費等擾亂治安行為,而受管訓羈押933日等情,業經前案(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90年台覆字第113號決定書)審酌論駁並予實體決定為
會台字第8688號
97.04.03
停車費而逾期未繳納者,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然同屬規費之高速公路通行費,如通知補繳而逾期未繳納者,依照系爭規定卻處以新台幣三千元至六千元罰鍰,係屬針對相同事物本質而給予不合理之對待,
會台字第8085號
95.12.08
,查聲請人等略以契稅條例所課徵之契稅與公課性質之規費有間,亦無法歸類為直接稅或間接稅,也不包含任何可辨識之實質社會公共政策目的,其課徵屬國家於不具任何公益目的下,純以增加金錢收入為
釋字第515號
89.10.26大法官解釋
上相當於對有共同利益群體者所課徵之特別公課及使用規費,並非原購買土地或廠房等價格之一部分,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原購買地價及原購買價格,不包括
釋字第149號
66.06.17大法官解釋
裁判費,為國家應徵收之一種規費。法院應切實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計徵之,不得任令當事人有漏繳或少繳情事,始符合民事訴訟法所採有償主義之原則。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二)部分揭示: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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