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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就觀察勒戒之執行,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除(一)於觀察、勒戒裁定確定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提起抗告,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四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二條僅規定:『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目前生活處境是否適於前往接受觀察勒戒處分,係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所審酌之事項,抗告人以其擔負生活家計,不適於受觀察勒戒處分一節,亦不足取。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就所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聲請冤獄賠償時,必以其原受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經法院撤銷確定者始得為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二二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所明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法院於何種情形應許可執行,應按觀察、勒戒處分之實質要件,視原裁定觀察、勒戒處分之原因(對於吸毒成癮者治療其身癮發作時之戒斷症狀,及戒除其對毒品依賴之心理治療)是否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決定以:按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所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毒抗字第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被告另以其如入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處分,係將其推入火坑,肯定活著進去,骨灰由家屬領回埋葬等抗告理由,僅為檢察官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及保安處分執行法裁量如何為妥適執行個案觀察勒戒處分之考量因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被告於原觀察、勒戒處分因其罹患疾病經勒戒處所拒絕入所後,再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已如前述,仍需藉由執行原觀察、勒戒處分以治療「斷癮」及「戒絕」毒癮,原裁定觀察、勒戒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被告辯稱其至九十四年七月十日已懷孕屆滿五個月乙情,縱屬事實,此亦係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機關,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拒絕被告入所施以觀察勒戒之問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之觀察勒戒處分(詳卷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是自上述日期將被告交付執行另案觀察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之觀察勒戒處分(詳卷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是自上述日期將被告交付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之時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毒抗字第四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勒戒為是云云,惟查,裁定准予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與應否留置被聲請人乃兩回事,應否留置仍應綜合所有客觀情形,審酌個案有無留置之必要,並非凡裁定准予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毒抗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為之觀察、勒戒,屬保安處分之一種,故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未規定之事項者,自應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毒抗字第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命被聲請人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在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處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即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執行前開觀察勒戒處分之日起撤銷羈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執行前開觀察勒戒處分之日起撤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因羈押處分與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係同時進行,無從區分何部分為羈押處分,何部分為觀察勒戒處分,且可以防止變相延長羈押,屬立法者針對觀察、勒戒處分之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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