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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2)、觀諸系爭解釋性行政規則所列舉之不適當宣稱詞句,多有未該當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內容,以下謹就原處分適用之詞句析述如後:①系爭解釋性行政規則於附表二列舉之不適當宣稱詞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6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開函示,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該解釋性行政規則對原告並無拘束力,原告並不受該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拘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此解釋性行政規則之發布,並非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換言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登載於政府公報,並不影響其效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度偵字第260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雖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37號及第216號解釋之意旨,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上開「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拘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此即「解釋性行政規則」(司法院釋字第548號解釋參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解釋性行政規則並不具創設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此解釋性行政規則之發布,並非其成立或生效要件。
憲法法庭undefined判決預覽 ↗
查系爭函係由交通部發布,供各級公路主管機關適用法律時所參考之釋示,核屬解釋性行政規則,是聲請人就系爭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實係就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323號行政裁定預覽 ↗
160條第2項規定,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為其生效要件,然原審判決誤解該條法意及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逕認解釋性之行政規則有無刊登政府公報,尚非該解釋性行政規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1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月11日臺總局稅字第0951018516號函(下稱B函)將系爭貨物改列稅則第8209.00.00號(下稱B稅號),核B函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系爭函令係統一解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法務部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為解釋性行政規則,不具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之效力,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5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況解釋性行政規則未刊載於政府公報之效力問題,已有複數紛爭見解之積極歧異,且未經大法庭統一見解,原確定裁定忽視此等法律爭議,應有適用法律錯誤情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此解釋性行政規則之發布,並非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換言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縱使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登載於政府公報,仍不影響其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行為時科管條例第15條所規定「(免稅)產品」法規範文字意涵之界定,屬稅捐事務,本為稅捐機關之權責,財政部持續將上開函釋視為具解釋性行政規則作用之行政函釋,則再審被告予以援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容之解釋,該解釋性行政規則並不具創設性。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選任鑑定人參考要點」及「鑑價公司分配表」亦係因應「強制執行法」所設之相關規範,以供下級主管機關或屬官作為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縱非職權命令,亦屬「解釋性行政規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復按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此即「解釋性行政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4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11日台總局第0951018516號函(下稱B函)將系爭貨物改列稅則第8209.00.00號,原審認定A函僅為上下級機關間有關關稅行政意見交換之內部文件,並未具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拘束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巡交字第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此即「解釋性行政規則」(司法院釋字第548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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