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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003504580 號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所稱「法令」,包括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項有關耕地限制分割之法律規定,至於該條項之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於符合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之前提下,得以之做為行使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惟其內容不得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農發條例所無之限制,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字第 10403509200 號
主管機關因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規定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作出必要之釋示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依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處罰法定原則,但此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法律字第 0999050561 號
按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而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故行政院主計處基於法定職權,因執行預算法之規定,所為必要之釋示,自得為各機關執行之準據
法律決字第 0970029771 號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裁量性或解釋性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訂定,本質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直接依據,故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對人民作成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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