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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系爭車輛之牌照既經註銷」是指「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之車輛」之狀態,而本件是「車輛經裁決所註銷牌照之車輛」與前「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之車輛」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處理程序之一般規定,況既得逕行註銷,顯不以通知始生註銷效力,且註銷通知係基於服務性質而為通知,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照(未換發前不得駕駛汽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綜上所述,本件逕行註銷原告之駕駛執照之系爭逕行註銷駕照之易處處分並未送達予原告,當不生「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效力,況且因系爭逕行註銷駕照之易處處分亦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該逾審註銷處分書致異議人戶籍地,無人收受,是以逾審註銷處分時間更改為99年11月11日,爰此,旨揭A02XP9960號駕駛執照註銷仍駕車之違規單同意辦理免罰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並不反對,但註銷部分依交通管理條例規定係註銷抗告人職業汽車駕照部分,而汽車駕駛人使用註銷職業駕照普通小型車,所指乃普通汽車駕駛人,而法律並未明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使用註銷之職業駕照禁駛普通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發給經註銷或視同註銷之印鑑證明者,應於該證明上加列註銷日期」。是依上開規定,當事人固得隨時申請登記、變更或註銷印鑑登記,惟於印鑑遺失時,則應辦理註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主動辦理註銷登記,益見被告確實因原告先前要求不得辦理註銷登記而未辦理註銷事宜,是據上所述,堪信被告所辯尚屬實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9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註銷印花之方式,即有違印花稅票註銷防止揭下重用之目的;況本件原告亦未以鉛筆劃線銷花,而得以補行註銷。原告上開主張,自難可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綜上所述,本件逕行註銷原告之駕駛執照之系爭逕行註銷駕照之易處處分並未送達予原告,當不生「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效力,況且因系爭逕行註銷駕照之易處處分亦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案原處分既以彰化監理站註銷牌照之處分(即「QA-4076號車逾檢註銷裁決書」)為基礎,則自應承認該註銷牌照之處分之效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揭規則第33條第3項亦規定「汽車牌照受註銷處分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予登記註銷」,即應先有註銷處分成立,始有逕予登記,故人民有應先收到註銷處分書通知之期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雖因送達瑕疵致撤銷牌照之註銷,惟臺中監理所應立即重新註銷牌照,卻因行政疏失或作業流程延誤至100年11月18日始為第2次註銷牌照處分;請求免徵99年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第5節註銷、02025房建物註銷及拆除原則:「(第1項)國軍房建物因報廢、損失、撥出、贈與等致財產減損時,須依『國軍財產管理作業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八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其所稱未收到註銷通知云云,並未事實,有前開註銷處分書、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函附掛號郵件查單及收據等在卷可稽,已如前述,足認受處分人所辯:伊不知其職業駕駛執照已被註銷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20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加紙張為複數者,於各騎縫處均應加蓋印章註銷,方能與原件紙面連綴,達註銷目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4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未授權丙○○有提出「歇業(註銷)登記」之代理權限,此間,何以申請書就委託權限在其他欄註明有「註銷」之字樣,並進而有「歇業(註銷)登記」之申請,原告實在不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2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言之,系爭車輛牌照之註銷登記,並不因被上訴人上開函之告知,而直接對上訴人發生變更原有註銷效力的結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條構成要件之事實時,得對之作出註銷牌照處分之規定;申言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汽車牌照之註銷須公路主管機關作成一註銷之處分,始產生註銷之法律效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下稱「逾檢註銷處分」);惟於97年間,經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查得上開車輛於牌照註銷後之95年3月24日仍有使用公共道路之情事,且上開「逾檢註銷處分」並未依法定程序合法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受處分人雖辯稱:未獲通知要換領車牌及車牌經註銷之處分未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不知車牌遭註銷,是註銷車牌之行政處分既不合法,不生註銷車牌之效力,受處分人自無使用註銷車牌行駛之違規行為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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