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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相關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系爭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先決問題。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又於「相對人向訴外人羅鵬程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未獲得滿足時」,原告何時負清償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認相對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以抗告人之債權額,斟酌系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裁定,於本院98年度建字第9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下稱系爭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十一日本院士林簡易庭一○○年度士簡聲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裁定認相對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以抗告人之債權額,斟酌系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裁定,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建字第九十六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下稱系爭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被告執前開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3年4月2日、同年月11日以士院鳴113司執春字第7038號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以相對人對第三人羅鵬程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訟敗訴,其債權未獲滿足,與執行名義之調解筆錄第1項約定不符為由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惟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關於原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是否已完成系爭廢水處理等工程及所完成工作有無瑕疵等項,係以另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未證明經被告驗收完成,請求給付工程款,自屬於法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112年度建上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建上字第十八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參加人,該案雙方當事人已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當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請人富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國祥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獲得滿足時再清償,若不滿足,則需提起上訴至滿足為止,被上訴人從未同意如上訴人向原屋主羅鵬程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敗訴時,其所負餘款債務7萬7,100元即予免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〇年度建字第一三○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如附表所示日期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相對人(即第一審反訴原告)與再抗告人(即第一審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第一審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認相對人前已就同一法律關係對再抗告人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花蓮地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裁定如下: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九年度投建簡字第二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內除當事人林榮欽、李烱璋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執行債權是否業因抵銷而消滅,自應以本院105年度建上字第7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審理結果為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民事訴訟因原告接手承建毅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被告的後續工程,而毅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本案則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故應以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事件訴訟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558號聲請人陳東賓即佑昌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聲請人即被告提供之擔保即現金新臺幣52,528,034元,准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雖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惟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其據以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地上物拆除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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