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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則依上所述,再審事由之「新證據」必須「該證據方法在原審程序進行中,再審原告主觀上不知有該證據方法之存在,或雖知有該證據方法之存在,但因為事實上之困難無法取得並在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證據方法為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a、此處所稱「漏未斟酌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乃是指:Ⅰ、該證據方法已在原審訴訟中提出,故原審法院已處於可評估該證據方法證據價值之情境下,但原審法院卻在判決理由沒有引用該證據方法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1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逾期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解釋上亦同。㈢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排除該事實以外之所有可能性,並提出其證據或證據方法證明之。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0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原告日後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因為兩造已同時行使責問權,自可認為兩造成立證據契約,日後兩造均不得提出新的證據或證據方法。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9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衍生事實群所涉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45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原告日後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因為兩造已同時行使責問權,自可認為兩造成立證據契約,日後兩造均不得提出新的證據或證據方法。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旨及被告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如其對被告提出原因關係之證據有疑,自應請被告提出該原因關係之正本,或為任何證據方法調查之聲請,抑或聲請本院為前揭提出證據或證證據方法期間之延緩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1項、第2項予以延長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之期間者外,日後原告所提之證據或證據方法亦應駁回。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1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原告日後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因為兩造已同時行使責問權,自可認為兩造成立證據契約,日後兩造均不得提出新的證據或證據方法。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小字第2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原告日後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因為兩造已同時行使責問權,自可認為兩造成立證據契約,日後兩造均不得提出新的證據或證據方法。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07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為思慮成熟之人,對於本院前開函之記載「…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前開期日均為該項證據或證據方法提出之最後期限…」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原告日後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因為兩造已同時行使責問權,自可認為兩造成立證據契約,日後兩造均不得提出新的證據或證據方法。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5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似難遽認為要保人,請原告再提出該事實群之證據或證據方法…;④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如有其他之證據或證據方法亦應提出之…」,前揭函本院要求原告補正者,除前述原因事實外,亦需補正其認定原因事實存在之證據或證據方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6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證據或證據方法…;…以上僅舉例…),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5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期間,再加計7日為證據及證據方法提出之末日,因被告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之最末日為113年10月1日,加計送達原告繕本之日期,則從寬認以113年10月15日為證據或證據方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憑證據方法為何?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原告日後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因為兩造已同時行使責問權,自可認為兩造成立證據契約,日後兩造均不得提出新的證據或證據方法。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0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原告為思慮成熟之人,對於本院前開函之記載「…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前開期日均為該項證據或證據方法提出之最後期限…」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0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為證據或證據方法提出之最末日,如兩造在此期間提出者,對造於收受繕本後再加7日為證據或證據方法提出之最末日,以之類推;證據或證據方法如為言詞辯論後提出,法院不應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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