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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0 筆
民事訴訟法第 143 條預覽 ↗
送達之證據方法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41 條預覽 ↗
復審人得提出證據書類、證物或其他證據方法。權保會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7 條預覽 ↗
於審判期日前,依聲請或職權命為勘驗、鑑定或因其他證據方法所得之證據資料,應於審判期日調查後,始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事項之證據。 前項證據資料,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預覽 ↗
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之 1預覽 ↗
見後,定期間命其為下列事項: 一、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方法。 二、提出其依法負提出義務之文書或物件。 當事人逾前項期間,遲延陳述事實、指出或提出證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者,除法律別有規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預覽 ↗
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係指職務法庭基於職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Ⅰ)。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 6 條預覽 ↗
委託調查證據,應於委託書內詳載訴訟當事人之姓名,證據方法之種類,應受調查人之姓名、國籍、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應加調查之事項,如係刑事案件,併附案件摘要。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3 條預覽 ↗
九十三 (集中調查) 法院訊問證人、以證據方法訊問當事人本人及鑑定人時,應就應證事實或鑑定事項集中為之。如不能於一次期日訊畢,而須另行指定期日訊問,其期日之間隔不宜過長。(民事訴
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預覽 ↗
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預覽 ↗
得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其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方法、提出其依法負提出義務之文書或物件(行政訴訟法一二五、一二五之一)。 (二)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當事人逾前款期間遲延陳述事實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8 條預覽 ↗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係指法院基於裁量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及良心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 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經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預覽 ↗
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係指行政法院基於裁量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至所謂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經驗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30 條預覽 ↗
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被侵害人得就其利用電路布局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利用同一電路布局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
專利法第 97 條預覽 ↗
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1 條預覽 ↗
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就其利用該品種或其從屬品種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利用前述品種所得之利益,以其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原非以鑑定為必要之方法,而法院核對筆跡,本為調查證據方法之一種,其有關通常之書據,若一經核對筆跡,即能明確辨別真偽、異同者,法院本於核對之結果,依其心證而為判斷,雖不選任鑑定人實施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已調查或將調查之證據方法及其待證事實。 四、得提出意見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之意旨。 五、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意見書或未依第三項規定以言詞向本會陳述意見
商標法第 71 條預覽 ↗
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
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護人,就原審法院已經詰問、詢問、勘驗或鑑定之同一證據方法重行聲請調查者,法院得命以書狀釋明其重行調查之必要性。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應斟酌至當。 二十 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方法應詢其有無爭執,若不為爭執之陳述者,視同自認,毋庸再行調查。 二十一 當事人就待證事實所舉有關之證人,應儘可能一次調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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