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8 條
八十八 (自由心證)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係指法院基於裁量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及良心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 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經驗法則則指人類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法則;所謂經驗,包括通常經驗及特別知識經驗。 法院判斷事實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論之論理法則,亦不得違背日常生活經驗所得而為一般人知悉之普通法則或各種專門職業、科學上或技術上之特殊法則。(民事訴訟法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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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8條是關於自由心證的使用。根據參考資料,自由心證是指法院在評價證據時應基於裁量權和調查的結果,除了遵守法律和良心外,還應遵守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是指理論認識和邏輯分析的方法,而經驗法則則是人類根據經驗所歸納出的法則。在判斷事實真偽時,法院不能違反邏輯推斷的論理法則,也不能違反日常生活經驗或各種專門職業、科學或技術領域的特殊法則。 例如,如果辦理一個土地所有權的爭議案件,根據這項法條,法院在評估證據時應遵守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可能的範例是,法院接受一份蓋有同一印鑑但未載明日期的承諾書為真實證據,因為該印鑑在先前的訴訟案件中已被法院確認為真實的。然而,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出現另一份蓋有相同印鑑但日期不同的承諾書,法院可能會懷疑其真實性,因為這與基於經驗法則相抵觸。因此,根據這項法條,法院應尊重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在判斷事實真偽時採用適當的證據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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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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