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37

快速跳轉
  1. 1.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依聲請或職權命為勘驗鑑定或因其他證據方法所得之證據資料,應於審判期日調查後,始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事項之證據。
  2. 2.前項證據資料,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7 條的解釋: 1. 法院在審判期日前,根據聲請或職權的要求,可以命令進行勘驗、鑑定或使用其他證據方法所獲得的證據資料。然而,在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事項的證據之前,必須在審判期日進行調查。 2. 前項提到的證據資料,適用前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審判前進行的調查程序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且對於認定犯罪事實和科刑項目具有必要的證據。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必須在審判期日之前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以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性和適法性。 一個與上述規定相關的例子是,當一個被告在審判期間要求進行勘驗或鑑定時,法院可以命令進行相關的調查,以作為判斷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項目的證據。這些調查可以包括勘驗物件或者委託專家進行相關的鑑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7 條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依聲請或職權命為勘驗、鑑定或因其他證據方法所得之證據資料,應於審判期日調查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