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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依聲請或職權命為勘驗鑑定或因其他證據方法所得之證據資料,應於審判期日調查後,始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事項之證據。
  2. 前項證據資料,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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