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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7 條

  1. 1.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依聲請或職權命為勘驗鑑定或因其他證據方法所得之證據資料,應於審判期日調查後,始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事項之證據。
  2. 2.前項證據資料,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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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7 條的解釋: 1. 法院在審判期日前,根據聲請或職權的要求,可以命令進行勘驗、鑑定或使用其他證據方法所獲得的證據資料。然而,在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事項的證據之前,必須在審判期日進行調查。 2. 前項提到的證據資料,適用前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審判前進行的調查程序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且對於認定犯罪事實和科刑項目具有必要的證據。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必須在審判期日之前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以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性和適法性。 一個與上述規定相關的例子是,當一個被告在審判期間要求進行勘驗或鑑定時,法院可以命令進行相關的調查,以作為判斷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項目的證據。這些調查可以包括勘驗物件或者委託專家進行相關的鑑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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