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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8 條

  1. 1.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應先行確認證人之聯絡方式,於必要時並應聯繫證人且督促其遵期到庭。
  2. 2.檢察官、辯護人應尊重證人之自主意願,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式要求證人到庭作證或教導證人應如何陳述。
  3. 3.證人表明到庭有困難或不願到庭者,檢察官、辯護人宜以懇切態度了解其原因,如有必要者,並得視實際需要,說明下列事項,或協助證人獲得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照料或保護措施: 一、刑事審判程序。 二、交互詰問之流程。 三、法院之環境。 四、證人作證義務。 五、證人拒絕證言事由。 六、其他與證人權利、義務、保護措施相關之事項。
  4. 4.經為前項之處置後,證人仍表明不願到庭者,聲請傳喚證人之檢察官、辯護人得向法院陳報其情事,請法院督促證人到庭。
  5. 5.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情形,準用之。
  6. 6.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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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38條,該條共分為六項。 第一項規定了檢察官和辯護人在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時,應先確認證人的聯絡方式,並在必要時聯繫證人並督促其準時到庭。 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和辯護人應尊重證人的自主意願,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要求證人到庭作證,也不得教導證人如何陳述。 第三項規定當證人表示到庭有困難或不願到庭時,檢察官和辯護人應以懇切的態度了解其原因,並在有必要時說明刑事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的流程、法院環境、證人的作證義務、拒絕證言的理由以及其他與證人權利、義務和保護措施相關的事項。如有需要,也可協助證人獲得保護或照料。 第四項規定,如果在經過上述處置後,證人仍表示不願到庭,檢察官和辯護人可以向法院陳報證人的情況,請求法院督促證人到庭。 第五項規定,在法院調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準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第六項規定,在沒收程序參與人的代理人聲請調查證據的情況下,也可以準用前述的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檢察官和辯護人在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時,應確認證人的聯絡方式並督促其準時到庭,同時應尊重證人的意願,不得使用不當手段要求其到庭或教導其如何陳述。當證人表示困難或不願到庭時,檢察官和辯護人應傾聽其原因並解釋相關事項,必要時提供保護或照料。如證人仍不願到庭,檢察官和辯護人可向法院陳報情況,請求法院督促其到庭。這些規定也適用於法院調查證據的情況,以及在沒收程序中代理人聲請調查證據的情況。 以上解釋取自《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38條,並參考了相關法條和法律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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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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