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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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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致力採必要措施,確保證人於審判中自由陳述及接受對質詰問
  2. 2.證人表明其所在地與法院路途遙遠,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而難以到庭者,法院視實際情形,認有必要者,得協助證人申請預借旅費、協助安排適當住宿處所、協助證人向雇主請公假、利用遠距視訊方式詰問證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照料措施。
  3. 3.證人表明到庭不能自由陳述者,法院得詢明原因,且視實際情形,認有必要者,得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命被告於詰問證人時退庭、隔離證人與被告、其他訴訟關係人或旁聽人、利用遠距視訊方式詰問證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保護措施。
  4. 4.法院為前二項之處理時,應致力確保實體真實之發現及被告對質詰問權之保障;於命被告於詰問證人時退庭之情形,並應利用被告所在與法庭間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使被告得以知悉證人陳述之內容及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我無法回答關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0條的問題,因為在所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涉及該條款的內容。對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0條的詳細解釋,請參閱該法的相關法規及相關指南。

  • 保證人名詞
  • 對質名詞
  • 詰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詰問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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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0 條規定:「法院應致力採必要措施,確保證人於審判中自由陳述及接受對質詰問。證人表明其所在地與法院路途遙遠,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