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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9 條

  1. 1.法院宜於準備程序階段,先行向聲請傳喚證人之人確認證人之聯絡方式,並訊明其於審判期日到庭之可能。
  2. 2.法院因前條第四項、第六項之陳報,而知悉證人不願到庭之情形,得視實際需要,於必要時聯繫或通知證人,促請其於審判期日到庭。
  3. 3.法院依前條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聯繫或通知證人之情形,認有必要者,並得為前條第三項各款事項之解說,使得以理解證人作證義務之意義,而得安心到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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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39條共有三項規定。根據第一項,法院在準備程序階段應詢問聲請傳喚的證人聯絡方式,並告知證人有可能需要在審判期日到庭的可能性。第二項則規定,如果法院根據前一條的陳報得知證人不願到庭,平時根據實際需要,法院可以聯繫或通知證人,要求他們在審判期日到庭。第三項則說明,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話,根據前一條的規定聯繫或通知證人,也可以為前一條第三項各款事項進行解說,以便證人理解他們作為作證義務的意義,並且能夠安心地到庭作證。 根據最新修訂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法院在準備程序階段應首先詢問聲請傳喚的證人的聯繫方式,確保能夠與其聯繫並通知其審判期日以便到庭作證。如果根據陳報得知證人不願到庭,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與證人聯繫或通知其到庭。同時,法院也可以根據需要針對前一條的規定為證人提供解說,讓他們理解作為證人的義務並且能夠安心地到庭作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證人能夠有效地參與訴訟程序,以充分保障審判的公正性和正確性。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您可以根據這些規定解釋法院對證人的聯繫和通知的程序,並且強調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證人的參與和維護審判的公正性。同時,您可以引用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以提供更具體的例子和參考資料來支持您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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